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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钻石财富系列之润金18号单元2优先理财计划103040 预计收益率 6%
银行名称 招商银行 币种 人民币
起售开始时间 2012年06月15日 起售结束时间 2012年06月20日
收益开始时间 2012年06月21日 收益结束时间 2013年05月31日
起始金额 10 万元 委托递增单位 10万元
产品类型 信托类 销售地区 合肥市,马鞍山市,芜湖市
购买方式 收益类型 非保本浮动收益
详细信息
收效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每收益计算单位的理财收益=100,000×理财计划的年化收益率×理财计划收益计算期间的实际天数÷365 投资者的理财收益=认购金额÷100,000×每收益计算单位的理财收益(2)计算示例示例A:假设理财本金为1,000,000元,理财计划的年化收益率为6.0%。假设收益计算期间的实际天数为344天。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直至所受让的信托单元优先级受益权部分对应的信托单元的到期日2013年5月31日,获得理财收益:每收益计算单位的理财收益=100,000×6.0%×344÷365=5654.79元投资者的理财收益=1,000,000÷100,000×5,654.79=56,547.90元示例B:假设理财本金为1,000,000元,收益计算期间的实际天数为344天。假设按照“测算方法及测算依据”的方法计算,理财计划的年化收益率为-20.00%,即理财计划所受让的信托单元优先级受益权部分对应的信托单元,其风险控制措施未能有效保障信托单元的优先级受益权按照约定获得预计的信托收益,而且其优先级受益权对应的信托本金遭受了亏损。亏损金额如下:每收益计算单位的理财收益=100,000×(-20.00%)×344÷365=-18,849.31元投资者的理财收益=1,000,000÷100,000×(-18,849.31)=-188,493.10元即投资者理财本金遭受金额为188,493.10的亏损,实际本金返还为811,506.90。(以上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数据。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投资方向说明
风险提示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投资者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 1.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本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理财计划用于受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元中的优先级受益权部分且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单元主要投资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已经公开发行并挂牌交易的投资产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发行的交易所基金、公司债、可转债、银行存款以及经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同意的其他金融品种。本理财计划受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元中的优先级受益权部分,该信托单元通过优先次级的结构化设计和预警线止损线安排降低优先级投资者的风险。但在极端市场情况下,理财计划投资的信托单元可能无法全部完成强制平仓等风险控制措施,本理财计划收益率可能为零甚至出现本金亏损,由此所产生的理财本金及收益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招商银行不承担任何本金及理财收益偿付的责任。如果在理财期内,市场利率调整,本理财计划的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调整而调整。 2.管理人风险:因管理人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或者管理人违背协议约定、处理事务不当等,可能导致本计划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本说明书中的管理人指理财产品所投资的相关信托单元所属信托计划的受托人。 3.政策风险:本理财计划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计划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4.延期风险:如因理财资金所投资的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元财产变现等原因造成理财计划不能按时兑付,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 5.流动性风险: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投资者不得赎回。 6.再投资风险:如果招商银行在特定情况下提前终止理财,则本理财计划的实际理财期可能小于预定期限。如果理财计划提前终止,则投资者将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 7.信息传递风险: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不提供账单,投资者应根据本理财计划说明书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计划的相关信息。招商银行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公告”的约定,发布理财计划的信息公告。投资者应根据“信息公告”的约定及时登录招商银行网站或致电招商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55)或到招商银行营业网点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招商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招商银行。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招商银行联系方式变更的,或其他因投资者原因导致招商银行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8.理财计划不成立风险:自本理财计划开始认购至理财计划原定成立日之前,若理财计划认购资金未能达到约定受让的信托单元优先级受益权部分对应的信托单元本金金额,或国家宏观政策及市场相关法律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发生其他经招商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计划的情形,招商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成立。 9.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甚至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计划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10.欠缺投资经验的风险:本理财计划受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元中的优先级受益权部分且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单元主要投资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已经公开发行并挂牌交易的投资产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发行的交易所基金、公司债、可转债、银行存款以及经信托计划受托人同意的其他金融品种,本理财计划收益率可能为零甚至出现本金亏损,故只适合于具备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投资者认购。 11.如影响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