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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心回报之岁月流金“CPI挂钩”2号理财计划107102 预计收益率 0%
银行名称 招商银行 币种 人民币
起售开始时间 2012年06月07日 起售结束时间 2012年12月10日
收益开始时间 收益结束时间 2013年01月10日
起始金额 5 万元 委托递增单位 1万元
产品类型 结构性产品 销售地区 合肥市,马鞍山市
购买方式 收益类型 保本浮动收益
详细信息
收效计算方法 本理财计划保障理财资金本金(有条件保本)。 本理财计划每个投资周期到期年化收益率:招商银行将于每个投资周期起始日当日公布本投资周期的到期年化收益率,到期年化收益率为上个月“同比CPI”+0.5%,到期收益率表如下: 投资周期 起始日(含) 终止日(不含) 到期年化收益率 1 2012年6月11日 2012年7月10日 5月份“同比CPI”+0.5% 2 2012年7月10日 2012年8月10日 6月份“同比CPI”+0.5% 3 2012年8月10日 2012年9月10日 7月份“同比CPI”+0.5% 4 2012年9月10日 2012年10月16日 8月份“同比CPI”+0.5% 5 2012年10月16日 2012年11月12日 9月份“同比CPI”+0.5% 6 2012年11月12日 2012年12月10日 10月份“同比CPI”+0.5% 7 2012年12月10日 2013年1月10日 11月份“同比CPI”+0.5% 每个投资周期的到期年化收益率不低于2%/年。 投资者在本说明书规定的交易时段进行认购、申购或赎回本理财计划,在扣除销售费等相关费用后,投资者在每个投资周期终止日可获得招商银行公布的该投资周期的到期年化收益率,超出到期年化收益率部分的收益作为银行的投资管理费。 (1)投资者理财收益计算方法 投资者持有本理财计划期间,其所得收益按每个投资周期的天数和招商银行公布的该投资周期预期年化收益率分次进行计算,每个投资周期投资者所得收益计算方法如下: 投资者本投资周期持有的本理财计划余额=投资者上一投资周期持有的本理财计划余额+(投资者本投资周期认购或申购本理财计划的份额-投资者本投资周期赎回本理财计划的份额); 每收益计算单位理财收益=收益计算单位×招商银行公布的本投资周期预期年化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天 投资者理财收益=投资者认购份额÷收益计算单位×每收益计算单位理财收益 每收益计算单位理财收益和投资者理财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投资者通过两个以上账户购买本理财计划的,理财收益按购买本理财计划的账户分别计算。 (2)投资者理财收益计算示例 假设投资者在某投资周期持有100万元本理财计划,招商银行公布的该投资周期预期年化收益率为3.1%,该投资周期的期限为30天,投资者在此投资周期内持有本理财计划可获得的理财收益为: 每收益计算单位理财收益=10,000.00×3.1%×30÷365=25.48元 投资者理财收益=1,000,000.00÷10,000.00×25.48元=2,548元 (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投资方向说明 本理财计划资金由招商银行投资于我国银行间市场信用级别较高、流动性较好的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资金拆借、银行存款以及高信用级别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等其他金融资产,并可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新股申购、交易所债券等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区间(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可能因市场的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如下区间,银行将尽合理努力,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尽快使投资比例恢复至如下规定区间。) 债券资产、银行存款 30%―100% 其他资产 不高于70% 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且根据约定提前公告的情况下,对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进行调整。投资者对此无异议且同意在上述情况下继续持有本理财计划。
风险提示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投资者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 1. 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有条件保本),不保证理财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理财计划有条件保证本金,即投资者持有本理财计划到期或招商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时,招商银行承诺理财本金保证,超出招商银行保障范围的本金损失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如果在理财期内,市场利率调整,本理财计划的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2. 违约赎回风险:招商银行保证在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向投资者支付100%本金,但如果因为投资者违反本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提前赎回其购买的理财计划,则本金保证条款对该投资者不再适用。此种情况下,投资者除了可能丧失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理财收益外,投资本金也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投资者应在对相关风险有充分认识的基础上谨慎投资。 3. 政策风险:本理财计划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计划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4. 流动性风险:本理财计划存续期间,投资者只能在本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认购,理财计划成立后投资者不享有提前赎回权利。 5. 信息传递风险: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不提供估值,不提供账单,投资者应根据本理财计划说明书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计划的相关信息。招商银行按照本产品说明书有关“信息公告”的约定,发布理财计划的信息公告。投资者应根据“信息公告”的约定及时登录招商银行网站或致电招商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55)或到招商银行营业网点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理财计划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招商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招商银行。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招商银行联系方式变更或因投资者其他原因导致招商银行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则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6. 理财计划不成立风险:如自本理财计划开始认购至理财计划原定成立日之前,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招商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理财计划,招商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成立。 7. 再投资风险:招商银行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如招商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则该理财计划的实际理财期可能小于预定期限。如果理财计划提前终止,则投资者将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 8. 不可抗力风险: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可能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计划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对于由不可抗力风险所导致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招商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