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星盈未来两全保险(分红型) ( 已停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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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公司 | 幸福人寿 | 缴费方式 | 趸交,年交,五年交,其他, |
保险种类 | 意外保险 | 投保年龄 | 0-17岁 |
■详细信息 | |||
产品特色 | 保障涵盖生存保险金,大学助学金,创业金,婚嫁金,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一款两全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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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示例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以下责任:一、 生存保险金在被保险人生存的条件下,我们根据下述约定承担给付生存保险金的责任: 自交费期9满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 8%于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保险金,该项给付每一个保单年度一次,直至被保险人年满 3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二、大学助学金被保险人生存至 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 16%于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大学助学金,该项给付仅一次。三、创业金被保险人生存至 22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 16%于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创业金,该项给付仅一次。四、婚嫁金被保险人生存至 25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 16%于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婚嫁金,该项给付仅一次。五、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不含核保后加费部分)与累计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之差给付身故保险金,若按此方法计算的金额小于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则按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因意外伤害身故,如果身故时间在被保险人满 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与累计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之差给付身故保险金,若按此方法计算的金额小于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则按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因意外伤害身故,如果身故时间在被保险人满 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的零时后,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 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若按此方法计算的金额小于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则按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六、满期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 3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 2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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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均不承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 10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2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2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3期间;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时,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14,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如果您已交足 2年或 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 2年保险费的,我们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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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条款 | 第一部分您与我们的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幸福星盈未来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附贴批单,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其它书面文件。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1合同。
第二条投保范围年龄为出生满 30天至 17周岁2,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和保险期间
您与我们的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时成立,我们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日期为准),至被保险人满 3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3零时止。
第四条犹豫期
您在收到本合同次日起可享有 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首期交费凭证和法定身份证明 4,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
若您在犹豫期内提出撤销合同,则本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我们对合同撤销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部分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身故给付保险金额须符合保险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分红是非保证的,如果确定有红利分配,并且本合同在该保险单周年日有效,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红利应分日是保险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关法律的规定、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保险单周年日。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 5每年由我们公布,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我们在本合同效力终止时,将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性付清。
三、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应交付的保险费。若红利抵交下一期应交付的保险费后仍有剩余,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应支付的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息。约定的交费期满后,红利自动转为累积生息方式处理。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我们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及办理减额交清后不享有红利分配。
投保人申请退保时,若合同经过的保单年度未满整年的,不享有红利分配。
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您可以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或三年、五年分期交纳保险费。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在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在每个保险费到期日 6交纳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第八条宽限期
自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每次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零时起 60天为宽限期。如果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7,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满您仍未交纳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宽限期满日当天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我们对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九条保险合同的中止
如果宽限期满后您仍未交纳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宽限期满日当天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且本合同不享有红利的分配。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第十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须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书、我们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贷款累积利息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若您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本复效权力,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如果您已交足 2年或 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 2年保险费的,我们扣除手续费8后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第三部分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一、 生存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生存的条件下,我们根据下述约定承担给付生存保险金的责任:
自交费期9满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 8%于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保险金,该项给付每一个保单年度一次,直至被保险人年满 3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二、大学助学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 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 16%于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大学助学金,该项给付仅一次。
三、创业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 22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 16%于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创业金,该项给付仅一次。
四、婚嫁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 25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 16%于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婚嫁金,该项给付仅一次。
五、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不含核保后加费部分)与累计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之差给付身故保险金,若按此方法计算的金额小于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则按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因意外伤害身故,如果身故时间在被保险人满 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与累计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之差给付身故保险金,若按此方法计算的金额小于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则按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因意外伤害身故,如果身故时间在被保险人满 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的零时后,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 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若按此方法计算的金额小于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则按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六、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 3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 2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十二条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均不承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 10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2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3期间;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时,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14,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如果您已交足 2年或 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 2年保险费的,我们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第四部分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 3个工作日内通知我们,否则由于延迟通知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需由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因不可抗力 15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十四条申请时效
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年内,享有申请保险金的权利,超过 5年不申请的,该申请权消灭。
第十五条保险金申请所需的材料
一、生存保险金、大学助学金、创业金、婚嫁金或满期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领取如上保险金时,应填妥我们的保险金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本合同正本;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受益人和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法定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填妥我们的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本合同正本或其他保险凭证;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与户籍证明;
公安部门、医院或依法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如果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法定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收到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完整齐全的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理赔的协议后 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自收到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完整齐全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天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金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金额后,再支付相应差额。
第十八条宣告死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 30天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后保险合同效力由我们和投保人依法协商确定。
第五部分保险合同的解除、终止
第十九条保险合同的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后,您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本合同正本; 3、您的法定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4、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5、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法定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如果您要求解除本合同,则自我们收到书面解除申请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天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 2年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一、被保险人年满 3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二、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三、您申请解除本合同;四、法律规定的其它终止情况。
第六部分保险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签订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如无特别约定,生存保险金、大学助学金、创业金、婚嫁金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多人的,您或被保险人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比例;如果未确定受益比例的,各受益人平均分配保险金。如果您或被保险人需要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出申请,由我们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后即可生效。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获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但如果被保险人是由您承担监护责任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7时除外。
您在投保时未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又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又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如果您的联系方式(如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发生变化,请及时通知我们。否则,我们将按已知的最后联系方式与您联系。
第七部分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第二十四条 保单贷款
如果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而且您已支付 2年(或 2年以上)保险费或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将本合同作为保单贷款的质押,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保单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 18的 70%(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 1000元,我们将不定期调整最低贷款金额)。每次贷款的最长期限为 6个月。
如果您未能偿还贷款及贷款利息,我们按下列约定处理:一、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小于或等于零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二、当贷款期满,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大于零时,则所欠的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将构成新的保单贷款,按本条款约定利率 19计息,每 6个月复利计息一次。如果您部分偿还贷款,其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累积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
第二十五条减额交清保险
如果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若您在交费期内决定不再交纳续期保险费,您可以书面形式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合同。我们将计算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但该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减额缴清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
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合同后,我们按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第八部分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我们可以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书面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接受投保申请或提高其保险费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以下约定处理:一、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已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已交的保险费。二、如果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已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您已交足 2年或 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 2年保险费的,我们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年龄或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身份证明登记的周岁年龄计算。二、在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文件上填写与法定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如果填写的不真实,我们依下列约定处理:
您填写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范围,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已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您已交足 2年或 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 2年保险费的,我们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交的保险费。但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满 2年的除外。
您填写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或性别不真实,导致我们实收的保险费少于应收的保险费,我们有权作相应的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差额及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累积利息,每年复利计息一次。如果在更正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照实收保险费和应收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您填写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或性别不真实,导致我们实收的保险费多于应收的保险费,我们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您填写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或性别不真实,导致红利分配不足,我们将不予补偿;如果导致红利分配超额,我们有权追回超额部分的红利。
第二十八条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款项及累积利息后给付。但对于被保险人在满 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的,对于宽限期欠交的保险费,将不予扣除。
第二十九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页内容结束〉
1分红保险:指保险公司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的人寿保险。 2周岁:指按照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法定身份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3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4法定身份证明:指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5红利累积利率:依照我们每年宣告的红利累积利率来执行。 6保险费到期日:一般为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7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8手续费:指每份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我们对该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等三项之和。第一、第二保单年度,本合同的手续费为已交保险费和保险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差额。
9交费期: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交费期为一年,分期交纳保险费的交费期为对应的交费年限。 10处方药物:指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11酒后驾驶:酒后驾驶依国家相关规定标准进行判断或者以事故发生地行政管理机构的鉴定(处理)结论为准。 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无驾驶证驾驶;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经审验的驾驶证驾驶;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时,无教练随车指导,或未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学习驾驶;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1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4现金价值:通常体现为投保人退保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每个保单年度末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15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种是指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另一种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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