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成长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 在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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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公司 | 幸福人寿 | 缴费方式 | 趸交,年交,五年交,十年交,其他, |
保险种类 | 意外保险 | 投保年龄 | 0-14岁 |
■详细信息 | |||
产品特色 |
1. 投保年龄:被保险人出生满30天至14周岁,投保人年龄满18至55周岁;
2. 交费期间:一次交清,3年交,5年交、10年交、交至被保险人15周岁;
3.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满28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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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示例 |
投保《幸福成长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被保险人年龄:5周岁,性别:男,保险期间:至28周岁,基本保险金额:50000元,保费交纳情况:年交保费28809.5元,共交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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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1)高中教育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对应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高中教育金”。 (2)大学教育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对应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金”。 (3)成长年金 如果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第一级残疾(详细定义见附表一),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满21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 (4)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与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已领取教育金的差额两者取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5)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满2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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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7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8;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1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12;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成长年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投保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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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条款 |
保险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