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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A款) ( 在售 )
所属公司 人保寿险 缴费方式 其他,
保险种类 意外保险 投保年龄 0-14岁
详细信息
产品特色

投保示例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6.13)(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6.2)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达到重大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先天性疾病;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6.3)、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6.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符合本附加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任何潜水(见6.5)、空中运动(见6.6)、攀岩(见6.7)、探险(见6.8)、摔跤、武术(见6.9)、特技表演(见6.10)、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6.11)。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初次被确诊为重大疾病时的年龄

给付比例(占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

不满1周岁

20%

1周岁但未满2周岁

40%

2周岁但未满3周岁

60%

3周岁但未满4周岁

80%

4周岁以上(含4周岁)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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