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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少儿住院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 ( 在售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缴费方式 趸交,
保险种类 意外保险 投保年龄 0-17岁
详细信息
产品特色

 基本医疗保险不包括儿童、学生,此产品专为少儿提供各种住院医疗费用的高额补偿
 无论因意外或疾病住院治疗,均可报销合理费用
 无论是否自费项目,均在责任范围内报销
 报销范围更宽,非“定点医院”医疗费用也可报销
 保险责任延续,人性关怀。合同期满治疗仍未结束,从期满次日起30天内发生的本次治疗费用仍可报销

投保示例

小强7岁,投保《泰康少儿住院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
保险金额20000元,年缴保险费1016元。

小强可享有如下利益:
无论意外或疾病在“定点医院”住院,每次免赔300元,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报销80%;在“定点医院”以外的医院住院,每次免赔300元,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60%,每年累计报销金额最多20000元;其中药品费报销最高可达该次住院医疗费用的30%。

假设小强因病住院治疗,在定点医院实际发生的属于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12000元;

因少儿发生的药品费不能超过该次住院费用之和的30%,即12000×30%=3600元
若当次住院药品费为3000元,3000<3600,
则按保险合同应报销金额:(12000-300)×80% = 9360元
若当次住院药品费为5000元,5000>3600,
则按保险合同应报销金额:[12000-300-(5000-12000×30%)]×80% =8240元。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每次在定点医院(见7.6)住院治疗发生的属于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300元后,对剩余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定点医院以外的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属于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保险金给付比例将由80%降为60%,其它给付条件不变。

若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且在本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在本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内发生的属于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在本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累计给付的所有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是符合当地(见7.7)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发生的药品费超过该次住院前述各项费用之和30%以上的部分以及不符合前述约定的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1)在中国大陆(见7.8)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
(2)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见7.9)、本合同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3)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4)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7.10)期间、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5)不孕不育治疗、避孕、节育(含绝育)、子宫体腔内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不含病毒性肝炎),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前述传染病定义以被保险人入院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准;
(7)疗养、康复治疗(见7.11)、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见7.12)、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8)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9)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0)被保险人醉酒(见7.13),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14);
(11)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1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1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16)、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17)的机动车(见7.18);
(13)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7.19)、跳伞、攀岩(见7.20)、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7.21)、摔跤、武术比赛(见7.22)、特技表演(见7.23)、赛马、赛车;
(1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详细条款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1.3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7.1)计算。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 17周岁。

1.4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7.2)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2.2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2.3等待期

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见7.3住院(7.4),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60日称为保险责任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非因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7.5)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或您续保本合同,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2.4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每次在定点医院(7.6)住院治疗发生的属于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300元后,对剩余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定点医院以外的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属于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保险金给付比例将由80%降为60%,其它给付条件不变。

若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且在本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在本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内发生的属于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在本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累计给付的所有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是符合当地(见7.7)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发生的药品费超过该次住院前述各项费用之和30%以上的部分以及不符合前述约定的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5补偿原则

我们在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它途径获得了补偿,且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获得的补偿金额与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获得的补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2.6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1)       中国大陆(见7.8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

(2)       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7.9)、本合同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3)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4)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7.10)期间、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5)       不孕不育治疗、避孕、节育(含绝育)、子宫体腔内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不含病毒性肝炎),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前述传染病定义以被保险人入院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准;

(7)       疗养、康复治疗(7.11)、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7.12)、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8)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9)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0)    被保险人醉酒(见7.13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14

(11)    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12)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7.1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16)、驾驶无有效行驶证(7.17)机动车(见7.18

(13)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7.19、跳伞、攀岩(见7.20、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7.21、摔跤、武术比赛(见7.22特技表演(见7.23、赛马、赛车;

(14)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入出院记录;

(4)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5)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收据或发票,我们留存其原件;

(6)       如果被保险人从其它途经获得了补偿,则须提供从其它途径报销的凭证,我们留存其原件;

(7)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4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申请领取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险费的交纳

4.1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在投保时应一次性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

4.2续保

我们将在本合同期满日前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职业工种状况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做出是否同意您继续投保本合同的决定。

如果我们同意您按本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继续投保本合同,且在本合同期满日前未收到您停止继续投保本合同的书面申请,我们将为您自动办理相关续保手续,新续保的合同自期满日次日零时起生效,有效期为1年。

如果我们认为需要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才能同意您继续投保本合同的,我们将在本合同期满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您接受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继续投保本合同且在书面通知上签署同意意见后,我们将按变更后的继续投保条件为您办理相关继续投保手续,本合同自期满日次日起延续有效1年。您不接受变更继续投保条件的,本合同自期满日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如果我们做出不同意您继续投保本合同决定的,我们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本合同自期满日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我们同意您按本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继续投保本合同的或您签字同意接受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继续投保本合同的,则自本合同期满日次日起60日内为新续保合同交费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结束之后您仍未交纳新续保合同的保险费,则我们视同您自动放弃继续投保本合同的权利,本合同自宽限期期满日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我们接受继续投保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不超过17周岁。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继续投保本合同时,我们有权调整本合同的保险费,但须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或被保险人未按本合同的要求及时通知我们,即不如实告知保险事故的发生,导致我们在不知情的状况下承保该续保合同的,我们有权对该续保合同重新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变更继续投保条件或解除该续保合同。如果我们认为需要解除该续保合同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在该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向您全额退还续保合同的保险费;如果我们认为需要变更继续投保条件,但您不接受变更继续投保条件的,我们将按前述解除该续保合同的约定处理。

4.3停售处理

当国家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或相关监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而致使本保险不再适合销售时,我们有权停止销售本保险。本保险停售后,我们有权不再为您办理续保。

5.合同解除

5.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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