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康之家·小博士少儿两全保险 ( 在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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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公司 | 太平洋财险 | 缴费方式 | 趸交,年交,五年交,十年交,其他, |
保险种类 | 意外保险 | 投保年龄 | 0-14岁 |
■详细信息 | |||
产品特色 |
周全计划,培养未来之星 三金支持,铺就锦绣前程 双重保障,呵护健康成长 保费豁免,延续您的关爱 灵活搭配,满足个性需求 资金安全,财务健康安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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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示例 |
28周岁的张先生为刚满周岁的儿子亲自设计了一款“小博士”少儿教育计划【小博士少儿两全(保至25周岁)3份、附加高中教育金2份、附加大学教育金3份、附加少儿保费豁免】,年交至15周岁,首年保费5551.7元。这份保障计划不仅让宝宝享受到双重保障的呵护,还特别规划了高中、大学教育金和创业金,为宝宝的成长持续加油。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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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如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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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负特定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但按本保险条款“2.4 保险责任”中“身故或全残保障”的约定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费或现金价值: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2)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3)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4)被保险人扒车、跳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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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条款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小康之家·小博士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2009 年8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小康之家·小博士少儿两全保险”简称“小博士”。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小康之家·小博士少儿两全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 天至14 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保险期间、交费方式、交费期间及投保份数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25 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或至被保险人30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由您在投保时选定。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如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创业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障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或全残,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返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特定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额外给付
若被保险人出现下列情况(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除按“身故或全残保障”的约定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费或现金价值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或其所就读学校规定的寒、暑假期间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
(2)被保险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
本合同所称“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指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负特定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但按本保险条款“2.4 保险责任”中“身故或全残保障”的约定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费或现金价值: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2)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3)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4)被保险人扒车、跳车。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创业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创业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如被保险人在其所就读学校规定的寒、暑假期间因意外伤害身故,须提供该学校出具的寒、暑假期间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全残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如被保险人在其所就读学校规定的寒、暑假期间因意外伤害全残,须提供该学校出具的寒、暑假期间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以身故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双方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趸交(即一次性支付)或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本合同提供的交费期间有5 年、10年和交至15 周岁三种。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保险每份保险费为人民币500 元。
选择限期年交交费方式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见本合同相应栏目。
5.2 保单质押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当日24 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5.3 减额交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您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变更减额交清保险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
减额交清时,我们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作为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以变更当时的合同条件,减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
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您不得申请保单质押贷款。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相应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前述补交保险费的利息按我们参照1 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后宣布的利率计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7. 合同终止与解除
7.1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1)您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约定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申请时;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3)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本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7.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 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保险条款“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保险单上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与根据实际年龄确定的金额不符,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进行更正。
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年龄确定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相应的保险金。
9.2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
险费、保单质押贷款、其他未还款项及相应的利息,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9.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4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9.5 争议处理 |
保险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