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少儿大学教育金两全保险 ( 在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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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公司 | 太平洋财险 | 缴费方式 | 趸交,年交,五年交,十年交, |
保险种类 | 意外保险 | 投保年龄 | 0-14岁 |
■详细信息 | |||
产品特色 | 为子女大学学习储备教育金,可选择在子女18、19、20、21周岁时领取教育金,或在子女18周岁时一次性领取教育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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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示例 | |||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如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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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
详细条款 |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由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我们订立。
1.2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4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14周岁。
1.5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教育金领取金额根据投保年龄、保险期间、交费方式、交费期间及投保份数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期间
选择按年给付教育金的,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选择一次性给付教育金的,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18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2.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如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大学教育金
您可于投保时从下列两种大学教育金给付方式中选择一种:
(1)按年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和21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按年领取金额给付大学教育金,在被保险人21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教育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18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按一次性领取金额一次性给付大学教育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您未作选择,我们以按年给付的方式给付大学教育金。
您可以在被保险人18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1年前,向我们申请变更教育金给付方式。
身故或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或全残,我们向主险合同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返还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支付的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扣除已给付的大学教育金后的剩余部分;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大学教育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大学教育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采用趸交(即一次性支付)或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交费期间有5年、10年和交至被保险人15周岁三种。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险每份保险费为人民币1,000元。
选择限期年交交费方式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合同终止
5.1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1)主险合同终止;
(2)您于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按约定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申请时;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4)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5)本附加险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有关“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保险事故通知”、“保单质押贷款”、“减额交清”、“宽限期”、“效力中止”、“效力恢复”、“年龄错误”、“未还款项”、“联系方式变更”、“合同内容变更”、“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及“争议处理”等事项及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按主险合同相应条款执行。
7.释义
7.1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指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7.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指保险费交费期间内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日。
7.3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7.4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7.5全残
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是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①);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②);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③);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④)。
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进行。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注:
①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③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活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④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7.6现金价值
指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见本附加险合同相应栏目。
7.7情形复杂
指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在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5日内无法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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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