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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康之家·英才成长两全保险(分红型) ( 在售 )
所属公司 太平洋财险 缴费方式 年交,十年交,二十年交,其他,
保险种类 意外保险 投保年龄 0-16岁
详细信息
产品特色

投保示例

王先生和王太太分别为刚出生(满30天)的儿子王小宝购买3份“英才成长”,共6份,保额6000元,年交保费3600元,相当于每月投入300元,20年交清,红利累积生息。

保障利益
  1、教育金、创业婚嫁金、贺岁金、满期金
 (1)教育金:王小宝在年满18、19、20、21周岁的时候,可以领取4800元的教育金,共领取4次,合计19200元。
 (2)创业婚嫁金:王小宝在年满25周岁的时候,可以领取4800元。
 (3)贺岁金:王小宝在年满30、40、50周岁的时候,可以领取4800元的贺岁金,共领取3次,合计14400元。
 (4)满期金:王小宝在年满60周岁的时候,还可以领取128898元的满期金,保险合同终止:
  满期金=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保险单所载的祝寿金金额
  教育金、创业婚嫁金、贺岁金如留在本公司,还可以累积生息,持续增值。
  按照3%的年累积利率预测,到30周岁时累积教育金、创业婚嫁金和贺岁金可达36566.20元,到60周岁时满期金和累积的教育金、创业婚嫁金、贺岁金可达232773.90元。
  2、身故保险金:18周岁前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费。18周岁后,按基本保险金额、已支付保险费的108%和被保险人身故日的保单现金价值三项金额中最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3、保险费豁免:如果投保人不幸发生以下情况:(1)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2)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将豁免以后的各期保险费,保险合同将继续有效,王小宝仍旧享受所有的保障利益。
  4、养育金:如发生保费豁免,除豁免保费之外,本公司还将在剩余的交费期间内每年给付一笔等于年应支付保险费金额的养育金,免除客户后顾之忧。

红利分配
   保单有效期内,可参与公司红利分配。
注:
  1、具体内容以合同条款为准。
  2、红利是不保证的。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如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教育金、创业婚嫁金、贺岁金、满期金:
(1)教育金: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分别于该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教育金;(2)创业婚嫁金: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于该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创业婚嫁金;(3)贺岁金:被保险人生存至30、40、50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分别于该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贺岁金;(4)满期金:如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金,本合同终止:满期金=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保险单所载的祝寿金金额。
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身故,我们向您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身故,我们按以下三项金额中最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基本保险金额;(2)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的108%;(3)被保险人身故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费豁免:如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或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豁免投保人自身故或确定全残之日起本合同的剩余应支付的保险费。
前述剩余应支付的保险费不包括以下款项:(1)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之日前应支付未支付的保险费及利息;(2)宽限期内应支付未支付的保险费;(3)附加于本合同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养育金:投保人被豁免保险费的,在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的前提下,在剩余交费期间内,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按其年应支付保险费的金额给付养育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并不承担给付养育金的责任:(1)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2)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3)投保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对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本保险条款9.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约定的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或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并不承担给付养育金的责任。

详细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小康之家·英才成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0 12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小康之家·英才成长两全保险(分红型)”简称“英才成长”。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小康之家·英才成长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

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 天至16 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 元。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的24 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如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教育金、创业婚嫁金、贺岁金、满期金

(1)教育金: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 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分别于该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教育金;

(2)创业婚嫁金:被保险人生存至25 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于该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创业婚嫁金;

(3)贺岁金:被保险人生存至304050 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分别于该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贺岁金;

(4)满期金:如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金=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保险单所载的祝寿金金额。

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前身故,我们向您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后身故,我们按以下三项金额中最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

(2)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的108%;

(3)被保险人身故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费豁免 如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或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豁免投保人自身故或确定全残之日起本合同的剩余应支付的保险费。

前述剩余应支付的保险费不包括以下款项:

(1)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之日前应支付未支付的保险费及利息;

(2)宽限期内应支付未支付的保险费;

(3)附加于本合同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养育金 投保人被豁免保险费的,在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的前提下,在剩余交费期间内,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按其年应支付保险费的金额给付养育金。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并不承担给付养育金的责任:

(1)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投保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对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本保险条款9.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约定的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或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并不承担给付养育金的责任。

3. 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教育金、创业婚嫁金、贺岁金、满期金和养育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包括教育金、创业婚嫁金、贺岁金、满期金、养育金和身故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教育金、创业婚嫁金、贺岁金、满期金、养育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满期金、养育金以现金形式直接给付。教育金、创业婚嫁金、贺岁金留存于我们的生存给付累积账户,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受益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在同一保单年度内,若我们改变生存给付累积利率的,本合同在该保单年度内仍适用改变前的累积利率。受益人可以通过我们的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生存给付累积利率。

教育金、创业婚嫁金、贺岁金受益人申请领取的金额不能超过教育金、创业婚嫁金、贺岁金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余额。除保险期间届满合同终止外,发生身故给付、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情形的,我们一次性给付教育金、创业婚嫁金、贺岁金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余额,但若教育金、创业婚嫁金、贺岁金受益人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至合同终止期间已经领取过教育金、创业婚嫁金、贺岁金,我们将予以扣除。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保险费豁免申请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须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如投保人身故,须提供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投保人的死亡证明;

(4)如投保人全残,须提供由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投保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双方依法确定。

如果投保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且不符合保险费豁免条件的,我们停止保险费豁免,投保人应及时补交已豁免的保险费,受益人应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养育金。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红利是不保证的。

我们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红利留存在我们的红利账户,按我们每年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时或您申请时给付。

在本合同终止前根据您的申请给付红利的,给付金额不超过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除保险期间届满合同终止外,发生身故给付、合同解除等其他合同终止情形的,给付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但若您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至合同终止期间已经领取过红利,我们将予以扣除。

在同一保单年度内,若我们改变红利累积利率,本合同在该保单年度内仍适用改变前的累积利率。

申请领取红利,须凭保险合同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4.3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

本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为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5. 保险费的支付

5.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限期年交(即在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本合同提供的交费期间有6 年、10 年、20 年和交至18 周岁、交至25 周岁、交至30 周岁六种,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交费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如果您被豁免保险费,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无需再支付当期保险费,该期保险费视为已经支付。

5.2 宽限期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见本合同相应栏目。

6.2 保单质押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当日24 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参加红利分配,已分配的红利不予计息。

7.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相应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前述补交保险费的利息按我们参照1 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后宣布的利率计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8. 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 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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