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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财富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 在售 )
所属公司 幸福人寿 缴费方式 趸交,年交,五年交,十年交,十五交,二十年交,其他,
保险种类 两全保险 投保年龄 0-60岁
详细信息
产品特色

年年递增、提前领取、高额身价、八八祝寿;

两代受益、快意人生、轻松拥有、尊享幸福。

投保示例

35周岁,男性,20年交,年交保险费13424.20元,基本保险金额10000元。若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保证累计可领取的养老年金额度至少为257000元。若被保险人保证领取期间之后仍然生存,则生存时间越长可领取的养老年金额度越多。若客户可选择在60周岁时提前满期,可领取的提前满期金为323702.10元。


1. 以上的生存金包括养老年金和祝寿金;按累积生息方式计算的可领取的生存金为非保证利益,按年利率3%进行累积,生存金累积利率是非保证的,该累积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宣布。2. 以上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3. 以上累积红利计算时假定年红利累积利率为3%,红利累积利率是非保证的,该累积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宣布。4. 具体责任及未尽事宜以《幸福财富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及保险合同为准。风险提示: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1)养老年金从您与我们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被保险人每生存至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我们按约定的养老年金额度每年给付一次养老年金,并保证给付养老年金二十次。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保证给付期 6内身故,我们将继续在每年的养老年金领取日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剩余次数的养老年金,直至我们累计给付的养老年金次数达到二十次,本主险合同终止。首次给付的养老年金额度等于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自给付第二次养老年金起,受益人每次可领取的养老年金额度为上一次养老年金额度与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3%)之和。

2)祝寿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满八十八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祝寿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3)提前满期保险金经您申请,本主险合同可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提前满期,在我们确认了您的提前满期申请后,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我们将按保单上载明的提前满期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提前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您需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之前至少提前六十天向我们书面提出提前满期申请。

4)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您已交保费7,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后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前因疾病身故,或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前因意外伤害事故8身故,我们按您已交保险费的百分之一百三十(130%)和现金价值 9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保证给付期后、满 88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0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11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3,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14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的养老年金保证给付责任仍然有效,直至我们累计给付的养老年金次数达到二十次时止。

详细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幸福财富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附贴批单,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其它书面文件。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1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

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2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范围年龄为出生满 30天至 60周岁3,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养老年金领取日本主险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您在投保时可以选择被保险人生存至 50周岁、55周岁、60周岁或 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4(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开始领取养老年金,以后每年的养老年金领取日为对应年度的保险单周年日。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可享有 10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您需填写书面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5,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

若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则本主险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我们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6  保险期间

我们对本主险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满 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具体参见本条款保险责任部分。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1)养老年金

从您与我们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被保险人每生存至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我们按约定的养老年金额度每年给付一次养老年金,并保证给付养老年金二十次。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保证给付期 6内身故,我们将继续在每年的养老年金领取日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剩余次数的养老年金,直至我们累计给付的养老年金次数达到二十次,本主险合同终止。首次给付的养老年金额度等于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自给付第二次养老年金起,受益人每次可领取的养老年金额度为上一次养老年金额度与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3%)之和。

2)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满八十八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祝寿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3)提前满期保险金

经您申请,本主险合同可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提前满期,在我们确认了您的提前满期申请后,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我们将按保单上载明的提前满期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提前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您需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之前至少提前六十天向我们书面提出提前满期申请。

4)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您已交保费7,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后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前因疾病身故,或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前因意外伤害事故8身故,我们按您已交保险费的百分之一百三十(130%)和现金价值 9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保证给付期后、满 88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0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11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3,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14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的养老年金保证给付责任仍然有效,直至我们累计给付的养老年金次数达到二十次时止。 

3. 保单红利 

3.1 保单红利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我们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并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红利是不保证的。红利公布日为每年的 630日,保险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前的,红利派发日为红利公布日;保险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后的,红利派发日为保险单周年日。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现金领取; 

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 15每年由我们公布,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我们在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时,将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性付清。 

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应交付的保险费。若红利抵交下一期应交付的保险费后仍有剩余,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应支付的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息。约定的交费期满后,红利自动转为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变更红利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变更后的红利领取方式仅适用于未来年度分配的红利。 

本主险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及办理减额交清保险后不享有红利分配。

您申请退保时,若合同经过的保单年度未满整年的,不享有红利分配。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如无特别约定,养老年金、祝寿金和提前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

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6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

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

受益权。 

4.2  保险事故的通知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

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申请

1)养老年金、祝寿金或提前满期保险金的申请在申请如上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①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②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身故保险金的申请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①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②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③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④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宣告死亡处理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后 30天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由我们和您依法协商确定。 

4.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7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1)养老年金的领取方式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养老年金领取方式:

①现金领取;

②累积生息:养老年金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累积利率 17每年由我们公布,在合同效力中止及终止后不计息。您可以部分或全部领取生存金累积生息账户的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只限一次。自上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存续不足一年的(包括因合同解除导致存续不足一年的),我们对领取金额按银行活期存款方式计息。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领取方式,我们按现金领取方式办理。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变更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变更后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适用于未来年度领取的养老年金。

2)身故保险金的领取方式

受益人在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如果选择年金领取,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用于转换的身故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相应最低限额。 

5.  如何交纳保险费 

5.1  保险费的交纳本主险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为一次性或分期交纳。分期交纳对应的交费期间为 3年、5年、10年、 

15年、20年。若您选择分期交纳方式,您在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后,应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交纳其余 

 

5.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6.1 合同效力的中止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且本主险合同不享有红利的分配。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6.2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须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书、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贷款累积利息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在本主险合同复效后,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7. 现金价值权益 

7.1 减额交清

如果本主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使用现金价值的减额交清功能。若您在交费期内决定不再交纳续期保险费,您可以书面形式申请将本主险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合同。我们将计算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但该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减额交清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

本主险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合同后,您不需要再支付保险费,我们按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7.2 保单贷款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保单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本主险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 18的 70%。每次贷款的最长期限为 6个月,贷款利率按本条款约定利率 19

如果您未能偿还贷款及贷款利息,我们按下列约定处理:

1)当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等于零时,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2)当贷款期满,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大于零时,则所欠的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将构成新的保单贷款,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息,每 6个月复利计息一次。如果您部分偿还贷款,其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累积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 

8.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本合同生效后、约定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前,您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但在约定养老

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后我们不再接受解除本主险合同的申请。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天内

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后解除本主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  其他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