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附加定期寿险 ( 在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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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公司 | 幸福人寿 | 缴费方式 | 趸交,年交,五年交,十年交,其他, |
保险种类 | 年金保险 | 投保年龄 | 18-64岁 |
■详细信息 | |||
产品特色 |
4种保险期限,自由选择。 多种缴费方式,灵活安排。 身故全残,高额保障。 纯消费型保险,保费低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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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示例 | |||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5导致身故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本附加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患疾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或患疾病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体全残(详细定义见附表一),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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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6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7;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0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保险事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11。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保险事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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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条款 |
保险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