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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快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 在售 )
所属公司 新华人寿 缴费方式 趸交,年交,五年交,其他,
保险种类 意外保险 投保年龄 0-16岁
详细信息
产品特色

  七金相伴关爱长,无私呵护

  二次增值金账户,轻松积累

  按需规划随心领,自主灵活

  五倍身价保障高,彰显尊严

  快速返还压岁金,欢乐童年

  保费豁免人性化,新华品牌

 

投保示例

一对夫妻刚刚喜得贵子,为了寄托对宝贝永远的爱,他们想购买新华保险“成长快乐”产品,希望它像天使一样守护孩子顺利地度过成长中的重要阶段,让我们分别了解一下两种责任不同的保障计划:
快乐成长计划(0岁男孩为例)
保险利益:
成长账户
压岁金:每年领取首期保费的2%,至17周岁,共计2448元;
大学教育金:18-21周岁领取(5万元+累积红利保额)×30%×4年,至少6万元;
婚嫁金:25周岁领取(5万元+累积红利保额)×60%,至少3万元;
养老金:60周岁领取(5万元+累积红利保额)×200%+终了红利,至少10万元。
生命保障
18周岁前若不幸身故返还所交保费与基本保额现价较大者+累积红利保额现价+终了红利;18周岁后不幸身故,返还(5万元+累积红利保额)×500%+终了红利,至少25万元。
特别关爱
投保人因意外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并介于20至60周岁之间,免交续期保费。
您的点滴积累不仅让孩子至少拥有192448元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孩子会永远记得您对他(她)的爱!
保险责任

  基本生存保险金

  1.压岁金:犹豫期结束次日至17周岁,每次给付首期保险费的2%

  2.大学教育金:18-21周岁,每年给付保险金额的30%

  3.婚嫁金:25周岁,给付保险金额的60%

  4.养老金:60周岁,给付保险金额的200%+终了红利

  可选生存保险金

  1.高中教育金:15-17周岁,每年给付保险金额的10%

  2.深造金:22周岁,给付保险金额的60%

  立业金:30周岁,给付保险金额的90%

  身故保险金

  18周岁前:所交保费与现金价值较大者+累积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终了红利

  18周岁后:(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额)×5倍+终了红利

  投保人保费豁免

  投保人20-60周岁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5.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因其发生上述第 2-7项情形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1.1合同构成成长快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成长快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投保范围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天以上、16周岁(详见释义)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的父母可以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投保人投保时的年龄应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1.3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合同内容变更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1.6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v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零时终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生存保险金由基本生存保险金和可选生存保险金两部分构成。
  基本生存保险金1.压岁金:本合同生效后至被保险人年满17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如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的次日、每年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首次交纳保险费(详见释义)的2%给付压岁金;
  2.大学教育金:被保险人于18-21周岁的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分别按该保单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30%给付大学教育金;
  3.婚嫁金:被保险人于年满2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60%给付婚嫁金;
  4.养老金: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200%给付养老金,本合同终止。
  可选生存保险金可选生存保险金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您可以选择以下两项中的任意一项或两项作为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您也可以不选择任何可选生存保险金。可选生存保险金约定后不得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变更。
  1.高中教育金:被保险人于15-17周岁的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分别按该保单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0%给付高中教育金;
  2.深造金、立业金:被保险人于年满22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60%给付深造金;被保险人于年满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90%给付立业金。
  2.3.2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五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3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20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4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其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5保单分红本合同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2.5.1年度分红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按有关监管规定,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分红水平并进行红利分配。本公司将在前一保单生效对应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
  本公司每年将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载明当次分红的相关信息,您也可以向本公司查询。
  2.5.2终了分红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三种: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生存红利的形式与满期时的生存保险金一并给付。
  2.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与身故保险金一并给付。
  3.其他终了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其他终了红利的形式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并退还。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单特性(包括交费期间、基本保险金额、可选生存保险金的选取、保单经过年度、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本合同分红具有波动性,无法预先设定且各年度并非完全相同。
  w您的权利和义务
  3.1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3.2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您应该在所选择的交费期间内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3.3合同效力中止
  除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中止保单分红。
  3.4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5转换条款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的,在宽限期满前可申请将本保险转换为本公司认可的保险。本公司将根据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其他终了红利之和,在扣除各项欠款后转换本保险。
  3.6减保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可以申请减保,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其他终了红利。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不得低于五千元。减保后的保险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减保后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1-减保比例)
  本公司按减保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3.7保单贷款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经被保险人、受益人书面同意,您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经本公司同意,贷款金额以贷款时“现金价值净额”的70%为限,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
  贷款利息根据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五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按年复利计算。逾期还款者,逾期期间的利率按上述办法再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
  上述所称“现金价值净额”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其他欠款后的余额。
  3.8累积生息账户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犹豫期结束后,本公司为被保险人设立累积生息账户,本公司将基本生存保险金、可选生存保险金转入累积生息账户进行累积生息。该账户按本公司公布的累积利率以月复利方式进行累积,如本公司变更累积利率,则账户的累积利率自公布日的下个自然月起生效。
  在每一自然年度(详见释义)内,被保险人可以申请部分领取累积生息账户金额一次,在本公司给付部分领取金额后,累积生息账户金额相应减少,但领取后的账户余额不得低于100元。如被保险人申请全部领取,则在本公司给付全部账户金额后,累积生息账户注销。累积生息账户注销后,本公司将直接向被保险人给付基本生存保险金、可选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申请领取账户金额时,应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如被保险人身故,累积生息账户金额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义务,累积生息账户注销。
  x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上述指定、变更或同意的权利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保险事故通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申请1.申请生存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申请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时,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投保人的死亡证明或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详见释义)出具的投保人身体全残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如申请人为被保险人的监护人,还应提供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6.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4.4保险金的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欠交保险费、未还款项及多给付保险金的扣除本公司在办理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等事项时,如您欠交保险费、有其他款项未还清或本公司实际给付保险金多于应付保险金的,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款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y基本条款
  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3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1.您和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按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前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并给付少领的压岁金;如已经发生身故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但将扣除多给付的压岁金。
  5.4地址变更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通知本公司。如您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5.5失踪处理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失踪期间至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日,您或受益人应继续交纳保险费,以维持合同的有效性。
  如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的保险金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公司,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
  5.6争议处理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z释义
  6.1周岁以法定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6.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指您依据本合同、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如本合同发生过减保情形,则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为扣除每次减保所对应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6.3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包括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金额在现金价值表上载明,保单年度之内的现金价值金额您可以向我们查询。
  保单年度:从保单生效日或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6.4保单生效对应日保单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
  6.5首次交纳保险费指您依据本合同、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首次保险费;如本合同发生过减保情形,则首次交纳的保险费为扣除每次减保所对应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6.6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
  6.7身体全残本合同所述“身体全残”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导致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且病程持续超过180天(眼球缺失或摘除不在此限),并由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书。
  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6.8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6.9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6.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11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无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6.12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6.13自然年度从每年1月1日零时起至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为一个自然年度。
  6.14指定鉴定机构指本公司指定的残疾鉴定机构,具体可登陆本公司主页查询或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95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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