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尊双利终身寿险(万能型) ( 已停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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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公司 | 新华人寿 | 缴费方式 | 年交,五年交, | ||||||||||||||
保险种类 | 定期寿险 | 投保年龄 | 18-60岁 | ||||||||||||||
■详细信息 | |||||||||||||||||
产品特色 | 1、双重结算、两种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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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示例 | 陈先生,30岁,企业白领,年收入15万,为获得更安全稳定的收益,同时拥有身价保障,选择购买新华的“至尊双利”万能险,年缴保费2万元,缴费5年,并于第六年追加保费5万元,自我设定初始基本保额12万元,累缴保费15万元。到60岁,按中等收益测算,陈先生的可领取利益达到54.2万元;按高等收益测算,可领取利益达到70.9万元。陈先生在61岁至70岁期间将本金全部领回,在领完本金的同时账户价值仍然保持快速增长,70岁当年领取完本金的同时,账户中尚有大额养老金可供随时领取,按中等收益测算,陈先生的可领取利益还有64.7万元;按高等收益测算,可领取利益还有103.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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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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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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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条款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至尊双利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2008年1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八周岁(详见释义7.1)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4 合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为保证您有时间对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进行充分的了解,本公司为您提供十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是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次日起十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仅在扣除本合同工本费后退还所缴保险费。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十日内(含十日)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参见本条款第3.5条),但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详见释义7.2)后退还所缴保险费。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您的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为以下三者之较大者:
1、基本保险金额;
2、保单账户价值的105%;
3、所缴保险费[如发生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参见本条款第3.6条),则所缴保险费应减去已部分领取金额对应的保险费]。
2.2 基本保险金额 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此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每满一个保单年度(详见释义7.3)按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递增,即:
基本保险金额=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3%×(保单年度-1)。
若因下列情形导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同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不再递增:
1、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从第6个保单年度开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至多只能申请一次。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申请;
(2)第1至5个保单年度的期缴保险费已经缴纳。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您应按照本公司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的次日零时起,该申请生效。
2、您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从第6个保单年度开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至多只能申请一次。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的次日零时起,该申请生效。
3、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发生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基本保险金额按您申请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与领取前保单账户价值之比等比例减少。
2.3 保险责任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为相应的年生效对应日(如果某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作为生效对应日)。
2.4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2.5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7.4),本公司按所缴保险费(包括期缴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参见本条款第3.1条)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7.5)或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2.6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患精神病(详见释义7.6)、斗殴(详见释义7.7)、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详见释义7.8);
4、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7.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7.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7.11)的机动车(详见释义7.12);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详见释义7.13);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详见释义7.14);
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本合同2.2条规定,如果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并且在新增的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因被保险人自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对基本保险金额所增加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该部分对应的风险保险费。
2.7 责任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已按本合同第1.4条规定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按本合同第2.5条给付保险金后;
3、本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的。
w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缴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缴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1、期缴保险费
本合同期缴保险费的缴费方式为年缴。投保时您可以与本公司约定缴费方式和金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追加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您可以随时缴纳追加保险费,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如有第1至5个保单年度期缴保险费未缴纳的,投保人申请缴纳的保险费应首先用于补缴第1至5个保单年度的应缴期缴保险费,剩余部分再作为追加保险费。
(2) 每次缴纳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1000元,并且为100元的整数倍。
3.2 期缴保险费的缴纳与缓缴、补缴处理 期缴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缴费方式和缴费日期缴纳。为了保证您的利益,请您按期缴纳第1至5个保单年度的期缴保险费;对于第6个保单年度及以后的期缴保险费,如您的保单账户价值足以支付本合同风险保险费(参见本条款第4.2条)和保单管理费(参见本条款第4.2条),您可以选择暂缓缴纳当期期缴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公司仍将承担保险责任并正常收取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您的保单账户仍将按月度结算利率(参见本条款第4.3条)结算利息。
在第1至5个保单年度内,如您未在本合同约定的缴费日期缴纳该期期缴保险费,自保险单所载明的缴费日期的次日起60日内,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公司仍将收取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您的保单账户仍将按月度结算利率结算利息,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在第1至5个保单年度内,如您未在本合同约定的缴费日期及其后的60日内缴纳该期期缴保险费,自该缴费日之后第60日次日零时起,本公司停止收取风险保险费,您的保单账户按照保证利率(参见本条款第4.6条)结算利息,本公司仍将收取保单管理费,此时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如您在本合同约定的缴费日之后第60日次日零时起二年内,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和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您应按顺序依次补缴欠缴的第1至5个保单年度内的各期期缴保险费,本公司将您补缴的期缴保险费按其所归属的保单年度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参见本条款第4.2条)后计入保单账户。自本公司收到补缴的各期期缴保险费后的次日零时起,本公司恢复按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并恢复收取风险保险费,同时您的保单账户恢复按月度结算利率结算利息。
如您未在本合同约定的缴费日之后第60日次日零时起二年内按本公司的规定补缴欠缴的第1至5个保单年度内的各期期缴保险费,本公司有权不受理保险费的补缴,您的保单账户按照保证利率结算利息,此时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3.3 宽限期与合同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当月结算日二十四时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本公司将通知您尽快缴纳保险费,自该结算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缴的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
如果您逾宽限期仍未缴纳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不收取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
您的保单账户在宽限期和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内不予结算利息。
2、自第6个保单年度起
在每月结算日二十四时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则自该结算日的次日零时起60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缴的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
如果您逾宽限期仍未缴纳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不收取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
您的万能账户在宽限期和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内不予结算利息。
3.4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和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按本公司的规定缴纳保险费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第4.2条的规定,将您缴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及本合同效力中止前欠收的费用及欠收费用的利息(详见释义7.19)后计入保单账户并按月度结算利率结算利息。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3.5 现金价值 指保单账户价值扣除退保费用之后的金额。
退保费用为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收取的费用,其金额为本公司接到投保人解除本合同书面申请之日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如下表所示:
3.6 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1、自第6个保单年度开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书及相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十日内,扣除部分领取手续费(对每一保单年度的前两次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本公司不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对同一保单年度以后的各次部分领取,本公司每次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20元)后给付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保单账户价值相应减少。
您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应填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您的身份证明;
(3)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2、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不得低于500元,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不得低于10000元。如果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您只能申请解除本合同,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3、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并同意给付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后,基本保险金额按您申请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与领取前保单账户价值之比等比例减少,同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不再递增。
4、如您有保单贷款未还清,则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3.7 保单贷款 本合同生效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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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