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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英才少儿两全保险 ( 在售 )
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缴费方式 趸交,年交,其他,
保险种类 意外保险 投保年龄 0-14岁
详细信息
产品特色

呵护成长:为孩子成才、立业、安家提供支持。
保费豁免:特别推出保费豁免条款,让您后顾无忧。
保单借款:可凭保单按条款规定获得借款。

投保示例

  王先生为其0周岁的儿子,投保10万元国寿英才少儿两全保险,交费期至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年交保费4,470元,可获得如下利益:
成才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成才保险金3万元。
立业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立业保险金3万元。
安家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生存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40%给付安家保险金4万元,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费的1.5倍,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后身故,公司一次性给付其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成才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立业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40%给付安家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的1.5倍,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一次性给付其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合同利益条款第四条第四款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
  七、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器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任何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合同利益条款第四条第五款约定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投保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回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投保人因先天性疾病;
  六、投保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详细条款

 

国寿英才少儿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英才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英才少儿两全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年满2050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出生满60天至14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称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成才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立业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40%给付安家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的1.5倍,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一次性给付其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四条第四款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因下列何种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四条第五款约定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投保人因先天性疾病;

    六、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六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第七条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成才保险金、立业保险金、安家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 保险单;

    2.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二、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 保险单;

    2.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 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申请免交保险费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 保险单;

    2.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 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书;

4. 投保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 如为监护人,应提供监护人的法定身份证明以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6.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本人和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合同基本条款中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事项不适用于本合同。

二、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二条  释义

基本保额: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病症或体征)。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不正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形态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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