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福禄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 在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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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公司 | 中国人寿 | 缴费方式 | 年交,五年交,十年交, |
保险种类 | 意外保险 | 投保年龄 | 0-17岁 |
■详细信息 | |||
产品特色 |
一、成长年金岁岁递增 二、养老祝寿保证领取 三、保费豁免贴心呵护 四、多重收益丰厚回报 五、高额保障安心无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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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示例 |
国寿福禄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现金价值表示例 (男性、投保年龄10岁、交费期间10年、年交10000元保险费、60周岁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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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1.成长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被保险人若生存至每满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按下列约定给付成长保险金: 2.养老保险金 自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生效对应日,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养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55周岁或60周岁),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祝寿保险金。 4.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 5.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6.红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确定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7.豁免金 在合同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至本合同终止前的各期应交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至本合同终止前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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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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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条款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福禄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福禄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福禄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十七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和开始领取日 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分为五十五周岁和六十周岁两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本合同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成长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成长保险金: 成长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于每满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的周岁年龄×1% 。 二、养老保险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养老保险金。 三、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祝寿保险金。 四、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0%与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后尚未领取的各期养老保险金(不包括被保险人身故前已产生但尚未领取的各期养老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六、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上述第五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七、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至本合同终止前的各期应交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至本合同终止前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亦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斗殴、醉酒; 三、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四、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五、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六、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第七条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第八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和十年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九条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资料;若保险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成长保险金、养老保险金、祝寿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二、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申请豁免保险费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二条 释义 基本保险金额: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保险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