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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 在售 )
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缴费方式 趸交,
保险种类 意外保险 投保年龄 6-65岁
详细信息
产品特色 意外伤害门诊及住院可赔付1万(可根据不同需求调整额度)
(无社保设100元免赔,其余按80%报销,有社保在社保报完后直接按90%报销)
意外残疾:(按残疾级别给付)
意外身故:10万(可根据不同需求调整保障额度)
残疾赔付:
由指定部门鉴定等级后按残疾级别赔付
投保示例 某公司在2009年3月投保团体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员工张先生在6月离职,新聘李先生,则可将原被保险人张先生申请更换成李先生,无需加费。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给付的意外伤害保险金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 (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 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意外医疗 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急)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意外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七、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九、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十、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详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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