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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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公司 | 太平人寿 | 缴费方式 | |
保险种类 | 投保年龄 | 0-70岁 | |
■详细信息 | |||
产品特色 | 1、未来生活红红火火 两年定期生存领取,红利分配保值增值。 2、美好人生福惠双全 既有满期生存领取,又有三重人身保障。 3、家庭理财宝中之宝 短线交费三年五年,长险收益规划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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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示例 | 张先生今年35岁,考虑到孩子教育等家庭理财计划,选择了5年交费的“红福宝”,每年投入5万元。张先生享有的保险利益如下: 1、投保后每两年可分别领取5415元,作为孩子教育、家庭旅游、孝敬老人等家庭开支(如果不领取可以复利累积,到需用时领取)。 2、10年后可再一次性领取243675元,外加10年的累积红利,作为孩子出国留学、家庭置业或养老规划费用。 3、10年期间,享有身故、意外身故、交通工具意外身故重重递增的高额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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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生存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生存,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每经过2个保单年度,我们 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首期生存保险金于本合同第2个保单年度末给付。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内,如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总额。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后,如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经过的保险费应交期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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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因下列第(1)至(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条款“2。4保险责任”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因下列第(1)至(12)项 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条款“2。4保险责任”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因下列第(1)至(14)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 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条款“2。4保险责任”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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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