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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所属公司 太平人寿 缴费方式
保险种类 投保年龄 0-70岁
详细信息
产品特色

1、未来生活红红火火

两年定期生存领取,红利分配保值增值。

2、美好人生福惠双全

既有满期生存领取,又有三重人身保障。

3、家庭理财宝中之宝

短线交费三年五年,长险收益规划人生。

投保示例

张先生今年35岁,考虑到孩子教育等家庭理财计划,选择了5年交费的“红福宝”,每年投入5万元。张先生享有的保险利益如下:

1、投保后每两年可分别领取5415元,作为孩子教育、家庭旅游、孝敬老人等家庭开支(如果不领取可以复利累积,到需用时领取)。

2、10年后可再一次性领取243675元,外加10年的累积红利,作为孩子出国留学、家庭置业或养老规划费用。

3、10年期间,享有身故、意外身故、交通工具意外身故重重递增的高额保障。

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生存,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每经过2个保单年度,我们 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首期生存保险金于本合同第2个保单年度末给付。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内,如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总额。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后,如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经过的保险费应交期数。
        意外身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经过的保险费应交期数。 我们按本条款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将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机动车,在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3×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经过的保险费应交期数。 我们按本条款约定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条款“2。4保险责任”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因下列第(1)至(12)项 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条款“2。4保险责任”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因下列第(1)至(14)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 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条款“2。4保险责任”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醉酒、斗殴;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2)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3)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4)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对于本条款“2。4保险责任”中约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如果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则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详细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