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康逸人生保险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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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公司 | 泰康人寿 | 缴费方式 | 趸交 |
保险种类 | 住院医疗保险 | 投保年龄 | 0岁至60周岁 |
■详细信息 | |||
产品特色 | 产品特色: 1、健康保障全: 该计划提供42种重大疾病、高残、身故和10种轻症疾病保障,为您和家人的幸福生活遮风挡雨,抵御风险。同时满期返还满足客户养老规划的需要。 该险种采用费改费率,让利于民,是广大客户的保险保障更高、更全、更合适的最佳选择之一。 2、轻症多次赔: “轻症疾病”的概念与医疗行业发展趋势相同,比如,原位癌一旦被发现,通过积极治疗,愈后效果会非常理想,且治疗费用相对较低,因此在以往各种重大疾病产品中,原位癌均被列为除外责任。康逸人生对这些目前高发但又尚未达到重大疾病程度的10种特定疾病,按保额的30%给付给客户,在发病初期介入,提供及时的保障。并且10种轻症疾病独立保额,每种赔付一次,赔付后其他责任继续有效,也不影响到期返还,完美实现“重无忧,轻安心”健康全面保障。 3、到期返保费: 客户购买该产品保险期间届满,可以获得生存给付金,让客户在既可以享有健康保障,同时还能拥有一笔养老补充金。 重无忧,轻安心!纵观每一次更新,泰康人寿都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性价比高的产品,以更全面的保障回报客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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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示例 | |||
保险责任 |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及《泰康附加康逸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2)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高残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 ,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其数 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被保险人高残时未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高残保险金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2) 如果被保险人高残时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高残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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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
详细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