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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保如意2013”计划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缴费方式 月缴、年缴
保险种类 意外保险 投保年龄 28天—55周岁
详细信息
产品特色

 1. 可投保年龄范围广;2. 交费10年,保障长达20年;3. 随心选择月交、年交两种交费方式;4. 无论满期生存还是保险期间内身故,保费均返还108%;5. 手续简单,电话即可投保,方便快捷;6. 意外保障范围广。

投保示例

 40岁的王先生在平安投保了“倍保如意2013”计划,该计划包括平安如意两全保险(2013)、平安附加如意意外伤害保险(2013)(基本保额50万),每月交费983元,10年累计交费117,960元,在未来的20年保险期间内,王先生可分别享受以下保障利益:

1.满期生存保险金

当20年保险期满仍生存时,王先生60岁,可获得所交保费之和108%的返还,共计127,396.8元,可用于旅游或养老安排。

2.身故保险金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王先生不幸身故,则获得所交保费之和108%的返还。

备注:保险公司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后 ,保险合同终止。

3.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王先生因意外造成合同所列的伤残,可获得500,000元*对应伤残给付比例。

备注: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4.公共交通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王先生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发生意外造成合同所列的伤残项目,除获得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可获得与意外伤残保险金相同金额的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王先生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发生意外不幸身故,除获得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可获得500,000元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轮船、列车(包括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

5.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王先生因意外不幸身故,可获得500,000元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备注:若被保险人身故前附加险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责任

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导致合同约定的伤残赔付1倍基本保额乘以对应伤残给付比例;

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赔付1倍基本保额;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合同约定的伤残除赔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额外赔付等额的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意外而导致身故的除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额外赔付等额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备注: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终止,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身故前附加险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详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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