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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信理财之信托计划12006期2号A12004650 预计收益率 5.1%
银行名称 中信银行 币种 人民币
起售开始时间 2012年06月19日 起售结束时间 2012年07月05日
收益开始时间 2012年07月06日 收益结束时间 2013年01月07日
起始金额 5 万元 委托递增单位 1万元
产品类型 信托类 销售地区 合肥市
购买方式 收益类型 非保本浮动收益
详细信息
收效计算方法 产品的收益率测算及说明 (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 1、若国家金融政策、信贷政策未出现调整,且产品投资的信托贷款借款人按约定时间和方式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贷款债权正常转让等、或信托受益权正常转让及采取其他方式变现等, 本产品信托本金与收益正常、及时收回的,则本产品费后年化收益率最高将可能达到5.1%。 2、若国家金融政策、信贷政策出现调整、或产品投资的信托贷款借款人未按约定时间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还款或延期支付等情况)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及罚息(如有)、或贷款债权未正常转让、或信托受益权未能正常转让或采取其他方式变现等,本产品信托本金与收益未能正常、及时收回的,则本产品费后年化收益率将可能低于5.1%。 3、若产品投资的信托贷款借款人及交易方出现信用状况严重恶化或清盘破产等情况,则有可能造成本产品本金与收益部分或全部损失。 (二)认购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 1、若国家金融政策、信贷政策未出现调整,且产品投资的信托贷款借款人按约定时间和方式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贷款债权正常转让等、或信托受益权正常转让及采取其他方式变现等, 本产品信托本金与收益正常、及时收回的,则本产品费后年化收益率最高将可能达到5.2%。 2、若国家金融政策、信贷政策出现调整、或产品投资的信托贷款借款人未按约定时间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还款或延期支付等情况)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及罚息(如有)、或贷款债权未正常转让、或信托受益权未能正常转让或采取其他方式变现等,本产品信托本金与收益未能正常、及时收回的,则本产品费后年化收益率将可能低于5.2%。 3、若产品投资的信托贷款借款人及交易方出现信用状况严重恶化或清盘破产等情况,则有可能造成本产品本金与收益部分或全部损失。 (三)理财产品测算收益=理财本金×理财产品测算年化收益率×产品实际存续天数/365 其中:理财产品测算年化收益率为产品投资信托计划获取的年化收益率扣除相关税费率、固定管理费与浮动管理费,以所投资信托财产最终清算的投资者可得年化收益率为准。
投资方向说明
风险提示 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投资者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除产品协议书中揭示的通用风险外,具体项目风险如下: 1、最不利的投资情形:若产品所投资的信托贷款借款人及交易方出现违约、信用状况严重恶化或清盘破产等情况,则有可能造成投资者本金与收益部分或全部损失。 2、理财本金与收益到期兑付风险:本理财计划投资于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理财本金与收益到期将以信托计划所投资的信托贷款项下可分配的货币形态的信托利益进行兑付。该等货币形态的信托利益主要来源于信托贷款到期回收的本金与利息收入,或持有信托贷款期间处置标的资产实现的收入,或后续加入信托资金,或本产品转让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及采取其他方式变现实现的收入等。因此,存在着信托贷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及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风险,存在信托贷款处置收入、后续加入信托资金或信托受益权转让及采取其他方式变现的收入等不足兑付理财本金与收益的风险,将可能导致投资者本金及收益到期蒙受部分或全部损失。由此产生的理财本金及收益损失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中信银行不承担返还理财本金及收益的保证责任。 3、受托人未能勤勉尽责的风险:受托人(信托公司)违背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公司负责赔偿,中信银行作为信托计划委托人将向信托公司追索该等损失,但信托公司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即理财计划承担。 4、运作损失风险: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即理财计划承担。 5、提前终止风险:如发生提前终止条款约定情形,可能导致理财计划提前终止。如本理财计划提前终止,则投资者实际理财期可能小于预定期限,从而将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 6、延期支付风险:若本理财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时,信托项下货币形态的信托利益无法完全兑付本产品本金与收益,或本产品未能及时转让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或采取其他方式变现,将可能导致理财计划延期清算。 7、流动性风险: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间内,投资者不得提前赎回,可能导致投资者在需要资金时无法随时变现。 8、利率风险:在产品理财期内,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三年至五年(含五年)贷款基准利率,本产品的年化收益率将因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人民币三年至五年(含五年)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9、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依据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对本理财产品造成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不能正常成立、产品提前终止、产品到期无法兑付等)。 10、信息传递风险:投资者应根据本产品说明载明的信息披露方式关注产品信息披露,及时查询并获取相关信息。中信银行按照本产品说明有关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发布理财计划的信息公告。投资者应根据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及时到中信银行营业网点查询或与客户经理联系。中信银行有权通过中信银行网站、短信、电话等信息平台、渠道发布公告的形式,对产品说明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中信银行网站(http://bank.ecitic.com/)是中信银行正式信息发布渠道,其他渠道为辅助方式,投资者应定期通过包括中信银行网站在内的各信息平台和渠道获知有关本理财计划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中信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中信银行。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中信银行联系方式变更的,中信银行将可能在其需联系时无法及时联系上投资者,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1、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本产品资产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本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程序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本产品的资金安全。“不可抗力”是指交易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产品说明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水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