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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信理财快车A计划219号人民币产品A12004040 预计收益率 5.2%
银行名称 中信银行 币种 人民币
起售开始时间 2012年06月05日 起售结束时间 2012年06月14日
收益开始时间 2012年06月15日 收益结束时间 2012年12月14日
起始金额 5 万元 委托递增单位 1万元
产品类型 其他 销售地区 合肥市
购买方式 各营业网点 收益类型 非保本浮动收益
详细信息
收效计算方法 1、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 (1)若国家金融政策、信贷政策、相关法律法规未发生变化,债券市场未发生重大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及交易方、信贷类资产借款人或信托融资类项目融资方未出现违约且按约定偿还本息或贷款债权正常转让、债券市场未出现流动性不足、债券正常买卖结算、信托受益权正常转让等,信托本金与收益正常、及时收回的,则本产品费后最高测算年化收益率将可能达到5.2%。 (2)若国家金融政策、信贷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债券市场发生重大市场波动,或债券发行人及交易方、信贷类资产借款人或信托融资类项目融资方出现违约或未按约定偿还本息、贷款债权未能正常转让、或债券市场出现流动性不足、债券未能正常买卖结算、信托受益权未能正常转让等,信托本金与收益未能正常、及时收回的,则本产品费后测算年化收益率将低于5.2%。 (3)若债券市场发生重大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及交易方、信贷资产借款人与信托融资类项目融资方及交易方出现信用状况严重恶化、清盘破产或发生违约等情况,则有可能造成本产品本金与收益部分或全部损失。 2、认购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 (1)若国家金融政策、信贷政策、相关法律法规未发生变化,债券市场未发生重大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及交易方、信贷类资产借款人或信托融资类项目融资方未出现违约且按约定偿还本息或贷款债权正常转让、债券市场未出现流动性不足、债券正常买卖结算、信托受益权正常转让等,信托本金与收益正常、及时收回的,则本产品费后最高测算年化收益率将可能达到5.3%。 (2)若国家金融政策、信贷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债券市场发生重大市场波动,或债券发行人及交易方、信贷类资产借款人或信托融资类项目融资方出现违约或未按约定偿还本息、贷款债权未能正常转让、或债券市场出现流动性不足、债券未能正常买卖结算、信托受益权未能正常转让等,信托本金与收益未能正常、及时收回的,则本产品费后测算年化收益率将低于5.3%。 (3)若债券市场发生重大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及交易方、信贷资产借款人与信托融资类项目融资方及交易方出现信用状况严重恶化、清盘破产或发生违约等情况,则有可能造成本产品本金与收益部分或全部损失。 3、产品测算收益=产品本金×产品测算年化收益率×产品实际存续天数/365 (产品年化收益率以所投资信托财产最终分配的投资者可得年化收益率为准)
投资方向说明 本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是:①信贷类投资、信托融资类投资,此类投资比例为0%至70%;②债券投资、一级市场的申购投资(包括但不限于首发新股、增发新股、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货币市场工具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7天以内的现金回购、国债、金融债、银行承兑汇票、大额可转让存单、央票、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等),此类投资比例为30%至100%。 本产品可通过参与或认购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受益权、银行理财产品、基金专户、券商理财产品等不同投资渠道和方式实现对其投资品种的投资。如本产品进行上述投资时,投资于部分债权,则按照债权具体投资比例实现实际投资收益。本产品如因市场变化或未达到计划募集额等因素,投资比例可在不影响客户预期收益的前提下合理浮动,中信银行将尽快调整本产品投资比例,使投资比例回归至约定区间。
风险提示 本理财产品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投资者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除产品协议书中揭示的通用风险外,具体项目风险如下: 1、理财本金与收益兑付风险:本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包括信托融资类资产(含信托贷款、信贷资产及其他)、债券、一级市场申购、货币市场工具等,存在着本产品投资标的项下实现的收入以及投资标的项下货币资金不足兑付理财本金与收益的风险,将可能导致投资者本金及收益在到期时(含提前到期)蒙受部分或全部损失。由此产生的理财本金及收益损失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中信银行不承担返还理财本金及收益的保证责任。 2、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投资标的包括信托融资类资产(含信托贷款、信贷资产及其他)、债券投资等,存在信托项目融资方、信贷类资产借款人等和债券发行人或交易方违约的风险,将可能导致投资者本金及收益到期时蒙受部分或全部损失,由此产生的理财本金及收益损失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中信银行不承担任何返还理财本金及收益的责任。 3、市场风险:本理财产品投资品种(如债券、一级市场申购等)的市场价格因受多种因素影响而上下波动,可能导致产品投资标的价格波动或跌破面值,甚至导致本产品到期时理财本金与收益受损。 4、流动性风险: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从而有可能导致投资人需要资金时不能及时变现。 5、利率风险:在本理财产品募集期及理财期内,若市场利率调整,本产品的年化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6、延期支付风险:(1)如在本理财产品到期时,本产品投资的信托项目融资方、信贷类资产借款人或交易方、债券发行人或交易方未按约定方式偿还本息、未能按约定交易债权或债券、出现延期付款等违约情况、债券市场出现流动性不足、债券未能正常买卖结算、信托计划后续加入资金不足或其它原因导致信托计划项下货币资金余额不足支付本理财产品到期时本金和收益所需资金;(2)若本理财产品到期时或提前终止时,信托项下货币形态的信托利益无法完全兑付本理财产品本金与收益,且本产品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未能及时转让或本产品未能采取其他方式变现,将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延期清算。 7、受托人未能勤勉尽责的风险:受托人(信托公司)违背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公司负责赔偿,中信银行作为信托计划委托人将向信托公司追索该等损失,但信托公司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即本理财产品承担。 8、运作损失风险: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即本理财产品承担。 9、提前终止风险:如发生提前终止条款约定情形,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如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则投资者实际理财期可能小于预定期限,从而将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 10、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依据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对本理财产品造成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产品不能正常成立、提前终止、到期无法兑付等)。 11、信息传递风险:投资者应根据本产品说明载明的信息披露方式关注产品信息披露,及时查询并获取相关信息。中信银行按照本产品说明有关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发布理财计划的信息公告。投资者应根据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及时到中信银行营业网点查询或与客户经理联系。中信银行有权通过中信银行网站、短信、电话等信息平台、渠道发布公告的形式,对产品说明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中信银行网站(http://bank.ecitic.com/)是中信银行正式信息发布渠道,其他渠道为辅助方式,投资者应定期通过包括中信银行网站在内的各信息平台和渠道获知有关本理财计划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中信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中信银行。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中信银行联系方式变更的,中信银行将可能在其需联系时无法及时联系上投资者,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2、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本产品资产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本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程序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本产品的资金安全。“不可抗力”是指交易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产品说明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水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13、最不利的投资情形:若理财产品投资的信托项目融资方、信贷类资产借款人等、债券的发行人或交易方出现违约、信用状况严重恶化或清盘破产、或其他产品投资品种的市场价格波动(含一级市场申购投资等),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不能如期或无法回收相应投资的本金及收益,则有可能造成本理财产品理财本金部分或全部损失及收益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