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福禄满堂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 在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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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公司 | 中国人寿 | 缴费方式 | 五年交,十年交,二十年交, |
保险种类 | 两全保险 | 投保年龄 | 出生满30天-55周岁的人士 |
■详细信息 | |||
产品特色 | 现金价值高。这是一款养老产品,在前期没有返还年金的概念,所以本产品的现金价值比较高,一般客户缴费期满即可返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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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示例 |
福先生,30岁,为自己投保福禄满堂
每年缴费:10000元 选择10年缴费 累积交费: 10000元/年*10年=100000元 选择56岁开始递增20年领取 收益如下: 1、从56岁开始第一年领取7620元,第二年领取8001元,第三年领取8382元,直至75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15240元,20年共计领取224790元。 2、领取期间身故:按约定领取期限内尚未领取的各期养老年金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保证领取224790元) 3、意外身故保障:按照所缴保费的200%与现价较大者赔付。 4、养老金累积生息 5、红利累积生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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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本合同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对应日给付养老年金。本合同养老年金的领取类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养老年金的领取类型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投保人可选择的养老年金领取类型包括: 1.平准年金。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直至约定领取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 2.增额年金。本公司首年给付的养老年金按保险合同载明的领取金额确定,从下一个保单年度起以后每个保单年度的年金给付标准,在上一个保单年度给付标准的基础上,按首年给付标准的5%增加,直至约定领取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00%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期间身故,本公司按约定领取期限内尚未领取的各期养老年金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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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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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条款 |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养老年金的领取方式及开始领取日 第四条 养老年金的领取年限 第五条 保险责任 第六条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红利事项 第八条 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附则 第十一条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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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