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附加定期寿险 ( 在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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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公司 | 合众人寿 | 缴费方式 | 趸交、5、10、15、20、25、30年交、交费至55、60、65、70周岁 |
保险种类 | 年金保险 | 投保年龄 | 16 周岁—60周岁 |
■详细信息 | |||
产品特色 | 高额保障清晰单纯,回归保险真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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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示例 | |||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见释义6.4),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6.5)导致身故或全残,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全残,我们将按全残当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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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9)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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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条款 |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周岁(见释义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年满16周岁至60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1.2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需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书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都是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如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会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在主合同下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如您已经足额支付本附加合同首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生效。 1.4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附加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2),我们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附加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申请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6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6.3)。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5年、10年、15年、20年、25年、30年期和至被保险人55、60、65、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等10种。您在投保时可约定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2.4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见释义6.4),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6.5)导致身故或全残,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全残,我们将按全残当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5 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6.6);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6.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6.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6.9)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6.10)、跳伞、滑雪、攀岩(见释义6.11)、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见释义6.12)、摔跤、武术比赛(见释义6.13)、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9)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2.6保险责任的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2)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保险责任终止或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情形;
(3)主合同效力终止;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您与我们未达成复效协议的。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全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本附加合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全残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5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险费的支付和现金价值权益
4.1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4.3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4.4合同效力中止
当出现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情形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中止。我们对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4.5合同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 FONT-SIZE: 14px;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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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