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长瑞年金保险(分红型) ( 在售 ) | |||
---|---|---|---|
所属公司 | 民生人寿 | 缴费方式 | 趸交,年交,五年交,十年交,二十年交, |
保险种类 | 两全保险 | 投保年龄 | 0-64岁 |
■详细信息 | |||
产品特色 |
设计灵活多样,养老后顾无忧; |
||
投保示例 | 王先生 33周岁 保险金额10万元 保障至88周岁 20年交费 年交保费10931元 保险利益:
■ 养老年金:60岁起每年领取约13849元,直至87岁,共领约387772元。
■ 祝寿金:88岁满期可得100000元 + 红利增额,最高可领约138490元。
■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领取养老金前身故,最高保障金约为340213元;被保险人在领取养老金后身故,按当时有效保额与未领取的年金总额之和给付。
(注:以上利益描述包括红利增额,红利按中等测算。)
红利演示表 单位:元
(说明:该演示纯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分红具有波动性。本演示资料仅供参考,各项保险利益以条款为准。)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年金 被保险人可以在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领取年金: 1、按年领取:自本合同约定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后的每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包括满期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有效保险金额(见9.2)的10%给付年金。2、按月领取:自本合同约定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后的每一个保险单周月日(不包括满期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的0.9%给付年金。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年金前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见9.3)身故,本公司按每次保险费累积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每次保险费累积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次保险费×(1+2.5%)当次保险费经过年数 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年金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剩余保险期间内未领取的年金总额;2、本合同当时有效保险金额。 3、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本合同终止。 |
||
责任免除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4);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7)的机动车;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见9.8)。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本合同终止。 |
||
详细条款 |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合同生效
自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天,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十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1)。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4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
A计划:本合同生效日至被保险人八十八周岁保险单周年日;
B计划:本合同生效日至被保险人领取年龄加上二十后的年龄对应的保险单周年日。
被保险人可选择在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四个年龄档的任一档次开始领取年金。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年金
被保险人可以在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领取年金:
1、按年领取:自本合同约定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后的每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包括满期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有效保险金额(见9.2)的10%给付年金。
2、按月领取:自本合同约定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后的每一个保险单周月日(不包括满期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的0.9%给付年金。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年金前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见9.3)身故,本公司按每次保险费累积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每次保险费累积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次保险费×(1+2.5%)当次保险费经过年数
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年金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剩余保险期间内未领取的年金总额;
2、本合同当时有效保险金额。
3、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本合同终止。
2.3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4);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7)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见9.8)。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本合同终止。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合同年金和祝寿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只能于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且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本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险金的申请
1、年金
年金受益人申请领取年金时,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生存证明。
年金留存于本公司年金累积账户,并按本公司确定的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在本合同终止或年金受益人申请时给付。若被保险人身故,则年金累积账户余额将支付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祝寿金
祝寿金受益人申请领取祝寿金时,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生存证明。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如委托他人代为申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4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欠款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返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本合同有借款、欠交保险费,则本公司扣除未清偿的借款及应付利息(见9.9)、欠交的保险费后给付。
3.6诉讼时效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险单红利
4.1保险单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被保险人未开始领取年金之前,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见9.10)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可分配盈余,本公司将进行红利分配。红利派发日为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于每个会计年度分红方案公布之后的保险单周年日向保单持有人寄送分红保险业绩报告暨红利通知书。
本合同的红利领取方式为购买增额交清保险,即依据被保险人当时年龄,以当年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期间为本合同当时剩余期间,增加保险金额。
增额交清部分不参与分红。
5、如何交付保险费
5.1保险费的交付
保险费详见费率表,您可以选择一次交清或分期交付本合同的保险费。
本合同采用分期交付方式时,保险费交费期间为五年、十年、二十年。
分期交付方式为包括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四种。
5.2续期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
您在交付首期保险费后,应该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方式和交费日期交付续期保险费。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您交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交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5.3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您对本合同的红利所有权同时中止。
5.4效力恢复
若本合同效力中止,您可自本合同效力中止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本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偿还未清偿的借款及应付利息、补交所欠保险费起,本合同效力恢复。您对本合同中止期间的红利所有权同时恢复。
本公司与您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返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净额,本合同终止。
6、现金价值权益
6.1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见9.11)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本公司咨询。
6.2自动垫交
若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交付当期保险费,本公司将对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作保险费自动垫交处理。若当时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足以垫交到期保险费,本公司将同时自动垫交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应交保险费,使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继续有效。本公司为您垫交的保险费视为您从本公司的借款,按所垫交金额以年复利方式计算利息。
若当时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全部到期保险费,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6.3保险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保险单借款。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净额的80%。本公司按借款金额以年复利方式计算利息。
因垫交保险费或保险单借款等导致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为零时,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如被保险人未开始领取年金,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您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和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本公司返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受益人不能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申请给付保险金。
8、其他需要您关注的事项
8.1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条件:凡投保时出生满二十八天至六十四周岁(含六十四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2、投保人条件:凡订立本合同时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8.2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
|
保险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