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A款) ( 在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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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公司 | 人保寿险 | 缴费方式 | 随主险, |
保险种类 | 年金保险 | 投保年龄 | 20-50岁 |
■详细信息 | |||
产品特色 | 提供保险费豁免功能。因投保人身故或残疾,可豁免指定家庭成员长期险保险费。在特殊时期减轻家庭保险费负担,化解缴费风险,保证指定家庭成员的长期险保障利益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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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示例 | |||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投保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6.1),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进行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6.2)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豁免投保人身故日以后的主合同、本附加合同以及保险单或批注单上列明豁免的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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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1)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自伤; (2)投保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6.3);(4)投保人酒后驾驶(见6.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6.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6.6)的机动车;(5)战争(见6.7)、军事冲突(见6.8)、暴乱(见6.9)或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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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条款 |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订立
人保寿险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上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1.2 附加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若本附加合同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条件,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2您获得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交费期间一致。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2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6.1),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进行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
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6.2)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豁免投保人身故日以后的主合同、本附加合同以及保险单或批注单上列明豁免的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自伤;
(2)投保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6.3);
(4)投保人酒后驾驶(见6.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6.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6.6)的机动车;
(5)战争(见6.7)、军事冲突(见6.8)、暴乱(见6.9)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3您的义务和权利
3.1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3.2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本附加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3.3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主合同办理减额交清;
(3)因本附加合同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
4如何申请豁免保险费
4.1豁免保险费申请
在申请豁免保险费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豁免保险费申请
在申请身故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须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全残豁免保险费申请
在申请全残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须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认可的医院(见6.11)出具的投保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2保险费的豁免
(1)我们在收到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豁免保险费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豁免保险费外,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2)若投保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生还后30日内补交我们已豁免的保险费。
4.3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5.1投保范围
凡年满20周岁(见6.12)至5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6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6.1全残
本附加合同所述“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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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