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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财富赢家定期寿险(万能型) ( 在售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缴费方式 趸交,年交,其他,
保险种类 年金保险 投保年龄 0-70岁
详细信息
产品特色

  两个账户收益多---(分红+万能,积累财富多)

  取了来年还有---(财富之井,取之不尽用之不竭)

  终身领取---(既有保证领取,又可领取一辈子)

 

投保示例

  30岁男士,交费方式:10年,年交保费:10000元

  获得利益:

  年存保费:10000元

  缴费期:10年

  60岁养老基金(累计红利—进入万能账户扩大收益)

  61-79岁每年领取养老金(其中部分保证领取到79岁)

  80-终身活多久领多久

  60岁前身故保障:11万

  60岁前:年年返还加分红,复利累计再生息

  60岁养老基金:20.8万

  (可取也可留给子女)

  61-79岁每年领取养老金:13898元

  (保证领取到79岁)

  80岁-终身每年领取养老金:12498元

  (活多久领多久)

  身故再返本息:20.8万

  60岁前身故保障:11万

  保费豁免为财富再上一个保险

 

保险责任

1、保险利益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2) 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与已从主合同转入本附加合同保单账户的生存类保险金
之和,但须扣除您累计申请的部分领取的金额。
部分领取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但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
(2) 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不得低于500 元,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
(3) 如果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您只能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4) 从第6 保单年度起,您每次申请部分领取时,除满足上述规定以外,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还不得高于申请部分领取日保单账户价值金额扣除该申请部分领取日前5 年您累计交纳的追加保险费的余额。
年金转换
自本附加合同第11 个保单年度起,如果本附加合同有效,您可以向我们提出年金转换书面申请,将本附加合同的部分或全部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您申请时我们所提供的领取方式及标准转换为年金。我们将对年金转换申请进行审核,在审核同意后,我们将为您办理年金转换手续。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详细条款 1、保险利益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2) 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与已从主合同转入本附加合同保单账户的生存类保险金
之和,但须扣除您累计申请的部分领取的金额。
部分领取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但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
(2) 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不得低于500 元,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
(3) 如果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您只能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4) 从第6 保单年度起,您每次申请部分领取时,除满足上述规定以外,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还不得高于申请部分领取日保单账户价值金额扣除该申请部分领取日前5 年您累计交纳的追加保险费的余额。
年金转换
自本附加合同第11 个保单年度起,如果本附加合同有效,您可以向我们提出年金转换书面申请,将本附加合同的部分或全部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您申请时我们所提供的领取方式及标准转换为年金。我们将对年金转换申请进行审核,在审核同意后,我们将为您办理年金转换手续。
犹豫期退保
自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0 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退保费用
您解除本附加合同或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我们将收取退保费用。退保费用为我们收到您解除本附加合同书面通知之日保单账户价值或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收取标准见下表:

2、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3、附加合同保单账户说明
本附加合同的趸交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性交付,交费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趸交保险费交费金额须符合我们的规定。
追加保险费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满10 天后,经我们同意,可随时交纳追加保险费,每笔追加保险费的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标准。
主合同生存类保险金
主合同投保人与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为同一人时,主合同的生存类保险金在给付时默认自动进入本附加合同的万能账户。按照主合同条款,除另有指定外,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为主合同的投保人本人。
结算利率与保单账户利息
我们每月将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自每月结算日起6 个工作日内公布。
我们在每月结算日零时结算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价值根据本附加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按我们本月公布的上个月的结算利率进行累积。如果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结算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价值根据本附加合同在终止日所在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进行累积。
初始费用
从主合同转入的生存类保险金不收取初始费用。
您每次交纳的保险费,我们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
初始费用按趸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分别收取,趸交保险费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为5%,追加保险费初始费用收取标准见下表:
保单年度 第1 保单年度 第2 保单年度 第3 保单年度
第4 及以后各保单
年度
初始费用收取比
5% 4% 3% 2%
保单最低保证利率
最低保证利率指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起的前5 个保单年度,本附加合同保单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为2.5%。从第6个保单年度开始,我们有权对最低保证利率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最低保证利率不会低于1.75%。本附加合同在每个保单年度的实际结算利率不会低于最低保证利率,但我们对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不作最低保证。我们将在每个保单年度期满日后的首个结算日零时,根据最低保证利率计算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我们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保单账户价值的计算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每月结算一次。保单账户结算日为每月1 日。
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 从主合同转入的生存类保险金计入保单账户,保单账户价值按计入数额等额增加;
(2) 您的趸交和追加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保单账户价值按计入数额等额增加;
(3) 我们每月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保单账户利息数额等额增加;
(4) 每个保单年度期满后的首个结算日零时,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的,我们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5) 如果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保单账户价值按您申请部分领取的数额等额减少;
(6) 如果您申请保单账户价值转换年金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您申请年金转换的数额等额减少。
保单账户的运作管理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本附加合同为万能保险产品合同)的保险责任,我们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设立了万能账户,该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
为履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明确您的权益,我们将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在万能账户中为您设立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
投资账户的运作
(1) 资金运用:
我们为万能保险产品设立了投资账户,该账户是我们为履行万能险保险责任,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金运用而设立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我们委托的投资管理人进行专门的投资管理。
(2) 投资目标:
我们以积极稳健的账户长期配置策略,满足万能产品的资金安全要求与保证利率约定;在保障账户流动性要求的良好管理与匹配的基础上,争取适合账户和资本市场环境的投资回报,为客户提供长期稳健增值服务。
(3) 投资策略:
在遵守保险资金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基本投资政策的前提下,本账户投资管理人对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趋势进行持续、深入的动态分析与把握,在账户风险承受能力的范围内,依据各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情况,合理配置账户资金,追求投资组合风险分散和优化收益,以达成投资收益长期稳定增长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