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瑞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 在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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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公司 | 太平洋财险 | 缴费方式 | 趸交,年交,五年交,十年交,二十年交,其他, |
保险种类 | 两全保险 | 投保年龄 | 18-60岁 |
■详细信息 | |||
产品特色 |
年金领取灵活,未来尽在掌握。保费返还承诺,安享百岁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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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示例 |
35周岁女性,年交保费10000元,20年交清,55周岁领取,选择累积生息的红利领取方式,分按年平准领取及按年递增领取两种情况,其拥有的保障利益演示图如下: 保障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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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年金给付 您在投保时选定的领取起始年龄和领取方式可在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一年前,根据实际交费情况,向我们申请变更,我们同意变更并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后,按变更后的领取起始年龄和领取方式领取。您申请变更领取起始年龄或领取方式仅限1次。 年金给付方式如下: (1)按年平准给付: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自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每年按对应的给付金额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99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趸交即领的首期年领年金于合同生效3个月后领取,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领取。 (2)按月平准给付: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自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每月按对应的给付金额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100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个月止。趸交即领的首期月领年金于合同生效后次月与第二期年金一并领取。 (3)按年增额给付: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自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每年按以下约定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99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自年金领取起始日开始的第一个5年期间,按对应的首期年度给付金额给付年金,年度给付金额每满5年按上一个5年年度给付金额的10%增加(每个5年期间的年度给付金额相等;给付金额按每张保险单总给付额计,四舍五入保留到元)。趸交即领的首期年领年金于合同生效3个月后领取,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领取。 (4)按月增额给付: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自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每月按以下约定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100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个月止:自年金领取起始日开始的第一个5年期间,按对应的首期月度给付金额给付年金,月度给付金额每满5年按上一个5年月度给付金额的10%增加(每个5年期间的月度给付金额相等;给付金额按每张保险单总给付额计,四舍五入保留到元)。趸交即领的首期月领年金于合同生效后次月与第二期年金一并领取。 (5)一次性给付(选择趸交交费方式的不得选择此种给付方式):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我们按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对应的趸领金额一次性给付年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障 (1)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的,我们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年金领取起始日及以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及以后身故的,若已领取年金总和未达到已支付保险费的110%,我们按已支付保险费的110%与已领取年金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已领取年金总和等于或超过已支付保险费的110%,我们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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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
详细条款 |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18至60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根据年金领取标准确定,年金领取标准见保险单相应栏目。
2.2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2.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年金给付
本合同的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可分别为被保险人40、45、50、55或60周岁,年金给付方式有按年平准给付、按月平准给付、按年增额给付、按月增额给付和一次性给付五种,由您在投保时选定。年金领取起始日为您依本合同选定的年金领取起始年龄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投保时被保险人为40至60周岁的,还可选择趸交即领年金的方式。
您在投保时选定的领取起始年龄和领取方式可在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一年前,根据实际交费情况,向我们申请变更,我们同意变更并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后,按变更后的领取起始年龄和领取方式领取。您申请变更领取起始年龄或领取方式仅限1次。
年金给付方式如下:
(1)按年平准给付: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自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每年按对应的给付金额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99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
趸交即领的首期年领年金于合同生效3个月后领取,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领取。
(2)按月平准给付: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自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每月按对应的给付金额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100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个月止。
趸交即领的首期月领年金于合同生效后次月与第二期年金一并领取。
(3)按年增额给付: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自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每年按以下约定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99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自年金领取起始日开始的第一个5年期间,按对应的首期年度给付金额给付年金,年度给付金额每满5年按上一个5年年度给付金额的10%增加(每个5年期间的年度给付金额相等;给付金额按每张保险单总给付额计,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趸交即领的首期年领年金于合同生效3个月后领取,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领取。
(4)按月增额给付: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自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每月按以下约定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100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个月止:自年金领取起始日开始的第一个5年期间,按对应的首期月度给付金额给付年金,月度给付金额每满5年按上一个5年月度给付金额的10%增加(每个5年期间的月度给付金额相等;给付金额按每张保险单总给付额计,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趸交即领的首期月领年金于合同生效后次月与第二期年金一并领取。
(5)一次性给付(选择趸交交费方式的不得选择此种给付方式):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我们按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对应的趸领金额一次性给付年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障
(1)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的,我们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年金领取起始日及以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及以后身故的,若已领取年金总和未达到已支付保险费的110%,我们按已支付保险费的110%与已领取年金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已领取年金总和等于或超过已支付保险费的110%,我们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年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年金领取资格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及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双方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单红利
4.1保单红利的确定与领取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年金领取起始日止的期间为本合同的红利分配期间。在红利分配期间且本合同仍然有效的情况下,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红利是不保证的,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的,则该红利于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分配给您。我们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提供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在投保时,您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
由我们保留红利,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我们每年公布的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合同终止或您申请时给付。在本合同终止前根据您的申请给付红利的,给付金额不超过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发生身故给付、合同解除等情形时,给付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在同一保单年度内,若我们改变红利累积利率,本合同在该保单年度内仍适用改变前的累积利率。
(2)交清增额
根据被保险人在红利分配当时的年龄,以当年度红利作为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交清增额部分不参加分红。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您可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上批注后生效。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如原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我们在红利领取方式变更生效后,一次性给付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
若您申请领取红利,须凭保险合同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5.保险费的支付
5.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趸交(即一次性支付)或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本合同提供的交费期间有3年、5年、10年和20年四种。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选择趸交交费方式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选择限期年交交费方式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每份为人民币1,000元。
选择限期年交交费方式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6.现金价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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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