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 | |||
---|---|---|---|
所属公司 | 中国人寿 | 缴费方式 | 趸交,年交,其他 |
保险种类 | 少儿保险 | 投保年龄 |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
■详细信息 | |||
产品特色 | 五金相伴,悉心呵护;保单借款,资金多用;保费豁免,人性关怀;享受分红,稳健理财;三倍返还,多重关爱; |
||
投保示例 | 王先生为其0周岁的儿子,投保10万元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选择交费至18周岁,年交保费14,540元,可获得如下利益。 生存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8万。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22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8万。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25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8万。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3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60%给付满期保险金6万,合同终止。 成长保险金投保人因意外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于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的每个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长保险5万元,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因责任免除条款规定的情形导致身故或高残的除外。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豁免保费投保人因意外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免交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
保险责任 | |||
责任免除 | 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十六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六十周岁以下,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除非合同特别指明,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均不包括投保人。 保险期间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交费方式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的,交付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分期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半年交、月交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
||
详细条款 | 生存保险金在孩子成长至18、22、25周岁可分别领取基本保险金额80%的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当孩子成长到30周岁,可领取基本保险金额60%的满期保险金 保费豁免和成长保险金一旦投保人遭遇不幸或高残,可以免交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各期保险费,被保险人每年可领取基本保险金额50%的成长保险金至18周岁,延续关爱。 享受分红专家投资,稳健理财,享受公司分红。 保单借款如急需资金,可凭保单按条款规定获得借款。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器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任何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合同利益条款第四条第三款、第四款约定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投保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三、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投保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器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以上描述为简要介绍,最终均以条款为准! |
保险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