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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康之家·英才成长两全保险(分红型)
所属公司 太平人寿 缴费方式 年交,十年交,二十年交,其他,
保险种类 少儿保险 投保年龄 0-16岁
详细信息
产品特色
投保示例

王先生和王太太分别为刚出生(满30天)的儿子王小宝购买3份“英才成长”,共6份,保额6000元,年交保费3600元,相当于每月投入300元,20年交清,红利累积生息。

保障利益
  1、教育金、创业婚嫁金、贺岁金、满期金
 (1)教育金:王小宝在年满18、19、20、21周岁的时候,可以领取4800元的教育金,共领取4次,合计19200元。
 (2)创业婚嫁金:王小宝在年满25周岁的时候,可以领取4800元。
 (3)贺岁金:王小宝在年满30、40、50周岁的时候,可以领取4800元的贺岁金,共领取3次,合计14400元。
 (4)满期金:王小宝在年满60周岁的时候,还可以领取128898元的满期金,保险合同终止:
  满期金=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保险单所载的祝寿金金额
  教育金、创业婚嫁金、贺岁金如留在本公司,还可以累积生息,持续增值。
  按照3%的年累积利率预测,到30周岁时累积教育金、创业婚嫁金和贺岁金可达36566.20元,到60周岁时满期金和累积的教育金、创业婚嫁金、贺岁金可达232773.90元。
  2、身故保险金:18周岁前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费。18周岁后,按基本保险金额、已支付保险费的108%和被保险人身故日的保单现金价值三项金额中最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3、保险费豁免:如 果投保人不幸发生以下情况:(1)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2)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 效(以后发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将豁免以后的各期保险费,保险合同将继续有效,王小宝仍旧享受所有的保障 利益。
  4、养育金:如发生保费豁免,除豁免保费之外,本公司还将在剩余的交费期间内每年给付一笔等于年应支付保险费金额的养育金,免除客户后顾之忧。

红利分配
   保单有效期内,可参与公司红利分配。
注:
  1、具体内容以合同条款为准。
  2、红利是不保证的。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如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教育金、创业婚嫁金、贺岁金、满期金:
(1) 教育金: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分别于该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教育金;(2)创业婚嫁金:被保险人生 存至25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于该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创业婚嫁金;(3)贺岁金:被保险人生存至30、40、50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 日,我们分别于该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贺岁金;(4)满期金:如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金,本合 同终止:满期金=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保险单所载的祝寿金金额。
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身故,我们向您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身故,我们按以下三项金额中最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基本保险金额;(2)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的108%;(3)被保险人身故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 险费豁免:如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或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 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豁免投保人自身故或确定全残之日起本合同的剩余应支付的保险费。
前述剩余应支付的保险费不包括以下款项:(1)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之日前应支付未支付的保险费及利息;(2)宽限期内应支付未支付的保险费;(3)附加于本合同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养育金:投保人被豁免保险费的,在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的前提下,在剩余交费期间内,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按其年应支付保险费的金额给付养育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 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 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并不承担给付养育金的责任:(1)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2)投保人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3)投保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 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对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本保险条款9.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约定的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或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并不承担给付养育金的责任。

详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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