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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鑫荣两全保险(万能型)B款 ( 在售 )
所属公司 人保寿险 缴费方式 其他,
保险种类 定期寿险 投保年龄 0-65岁
详细信息
产品特色

 

资金安全
收益稳定
保险保障
期限灵活

投保示例
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8.4),我们按身故或全残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至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间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见8.5)时遭受意外伤害(见8.6),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在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另外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8.7)、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8);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8.11)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8.12)、空中运动(见8.13)、攀岩(见8.14)、探险(见8.15)、摔跤、武术(见8.16)、特技表演(见8.17)、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10)战争(见8.18)、军事冲突(见8.19)、暴乱(见8.20)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13)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行为;

(14)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和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详细条款

人保寿险鑫荣两全保险(万能型)(B 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人保寿险鑫荣两全保险(万能型)(B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

 

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

 

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次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

 

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2 您的个人账户

 

2.1 个人账户我们在合同有效期内专门为您设立个人账户,用以累积您的个人账户价值。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2.2 结算日每月 1 日为个人账户的结算日,我们自结算日起5 个工作日内公布上个月的结算

 

利率,并在结算日根据结算利率计算上月的个人账户利息。

 

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我们按最低保证利率计算自上一结算日起的个人账户

 

利息。

 

2.3 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首次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

 

您可以不定期不定额交纳追加保险费。

 

2.4 初始费用是指您所交纳的每笔保险费,在进入您的个人账户之前,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3%

 

扣减的费用。

 

2.5 保单管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月向您收取保单管理费 5 元。我们保留调整保单管理

 

费标准的权利,调整幅度将不超过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涨落幅度。

 

2.6 最低保证

 

利率

 

我们计算个人账户利息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2.5%

 

2.7 结算利率本合同的结算利率为年利率,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由我们确定,不低于最低保证

 

利率。

 

2.8 个人账户

 

价值

 

本合同有效期内,个人账户价值按下列方法计算:

 

1)合同生效日,您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以后

 

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2)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

 

户价值及相应的退保费用(见8.1)或手续费(见8.2)。

 

3)在每月结算日,我们从个人账户中扣减保单管理费。

 

4)在每月结算日,我们按公布的结算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

 

个人账户。

 

5)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个人账户结

 

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3 您获得的保障

 

3.1 基本保险

 

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以下金额中较大者:

 

1)(累计交纳的保险费-累计部分领取金额)×102%

 

2)个人账户价值。

 

3.2 未成年人

 

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限额。

 

3.3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年满88 周岁(8.3)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

 

止。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3.4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

 

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般身故

 

或全残保

 

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8.4),我们按身故或全残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身

 

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

 

意外身故

 

或全残保

 

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至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间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

 

交通工具(见8.5)时遭受意外伤害(8.6),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在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另

 

外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3.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8.7)、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8);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10),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8.11)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

 

的意外伤害;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8.12)、空中运动(见8.13)、攀岩(见8.14)、探

 

险(见8.15)、摔跤、武术(见8.16)、特技表演(见8.17)、赛马、赛车

 

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10)战争(见8.18)、军事冲突(见8.19)、暴乱(见8.20)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13)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行为;

 

14)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和列车

 

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4 您的义务

 

4.1 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

 

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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