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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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公司 | 华夏保险 | 缴费方式 | 5/10/15/20年交费 |
保险种类 | 重大疾病保险 | 投保年龄 | 0周岁至60周岁(含60周岁) |
■详细信息 | |||
产品特色 | 保障全—轻症重疾 全面呵护 保费低—费改新品 价格实惠
保终身—保障终身 生死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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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示例 | 30周岁的王先生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15),保险金额50万元,20年交,每年交费11055元。 ① 身故保障 至终身 保额50万元 ② 全残保障 至终身 保额50万元 ③ 61种重疾保障 至终身 保额50万元 ④ 疾病终末期保障 至终身 保额50万元 ⑤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至交费期满 后期未交保费之和 ⑥ 15种轻症保障 至终身 额外给付保额10万元/轻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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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额外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轻症疾病种类: 1.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 2.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3.轻微脑中风 4.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5.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6.视力严重受损–三周岁始理赔 7.主动脉内介入手术 8.较小面积III度烧伤(10%) 9.慢性肾功能损害–肾功能衰竭期 10.重症头部外伤 11.单个肢体缺失 12.单侧肺脏切除 13.肝脏手术 14.早期运动神经性疾病 15.人工耳蜗植入术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18周岁,且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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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所列第27、42种重大疾病除外);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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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条款 |
保险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