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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同康意外伤害保险 ( 在售 )
所属公司 华夏保险 缴费方式 年交,其他,
保险种类 教育保险 投保年龄 16-60岁
详细信息
产品特色

低廉保费,高额给付;保障多样,全面呵护;
保险期限,随意选择;一次投保,多年无忧。

投保示例

30岁男性,二类职业,10万保额,年交,选择保障时间10年,每年保费260元。
上述资料供客户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一、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二、 若被保险人在身故前曾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则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扣除此两项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一、若被保险人乘坐国内航线航班,自持当日当次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乘坐国际航线航班,自持当日当次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三、若被保险人于身故或全残前曾领有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我们将按相应的保险金额扣除此两项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一、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我们将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该项残疾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满180日仍未结束,我们将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依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二、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我们将给付对应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残疾项目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不同,我们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三、 若不同的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肢且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我们仅给付较严重项目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当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我们就该肢所受残疾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当次残疾项目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四、 当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以及意外烧伤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意外烧伤保险金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烧伤,我们将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二)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将按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若为不同的意外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我们将按较高的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当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若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当次的烧伤保险金。若为不同的意外烧伤,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我们将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三、当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以及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烧伤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被保险人从事任何潜水、滑水、跳伞、动力伞、滑翔翼、蹦极跳、搭乘 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因航空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按比例退还最近一期已收保险费;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因航空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按比例退还最近一期已收保险费。

 

三、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烧伤或残疾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详细条款

同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华夏保发[2009]337号文,2009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同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6周岁至60周岁,合同期满被保险人不能超过65周岁。

 

���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 若被保险人在身故前曾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则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扣除此两项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乘坐国内航线航班,自持当日当次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乘坐国际航线航班,自持当日当次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于身故或全残前曾领有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我们将按相应的保险金额扣除此两项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一、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我们将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该项残疾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满180日仍未结束,我们将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依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我们将给付对应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残疾项目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不同,我们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 若不同的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肢且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我们仅给付较严重项目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当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我们就该肢所受残疾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当次残疾项目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四、 当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以及意外烧伤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意外烧伤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烧伤,我们将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二)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将按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若为不同的意外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我们将按较高的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当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若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当次的烧伤保险金。若为不同的意外烧伤,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我们将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

 

三、当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以及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2.2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烧伤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从事任何潜水、滑水、跳伞、动力伞、滑翔翼、蹦极跳、搭乘 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因航空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按比例退还最近一期已收保险费;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因航空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按比例退还最近一期已收保险费。

 

三、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烧伤或残疾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2.3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时的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则。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2.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5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为两种:5年和10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您可在投保时选择其中任何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三、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四、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五、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 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三)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四)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六、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八、除另有约定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若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发生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情形,根据发生

 

第 ,共 12 

 

情形的不同,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可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但应当按照下列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保险合同;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公安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若因航空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还应提供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意外残疾保险金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申请

 

申请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保险合同;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国家有关机关认可或具有合法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证明;

 

(公安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若因航空意外事故导致全残的,还应提供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意外烧伤保险金申请

 

申请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保险合同;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烧伤程度诊断鉴定证明;

 

()公安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三、上述申请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3.4

 

宣告死亡的处理

 

一、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还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将以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所确定的死亡日期为被保险人身故日。

 

三、若被保险人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消息之日起30日内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一次性返还给我们。

 

3.5

 

保险金的给付

 

一、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 ,共 12 

 

二、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三、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给付相应的差额。

 

3.6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4.2

 

宽限期

 

一、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二、若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

 

���

 

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

 

5.1

 

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

 

一、若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或环境发生变更,您或被保险人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含第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二、我们将根据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或环境的危险程度确定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是否属于我们的可保范围。若属于我们的可保范围,我们将重新核定被保险人自其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之日起的保险费交费标准;若不属于我们的可保范围,本合同自被保险人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之日起终止。

 

三、若您或被保险人未按上述约定书面通知我们,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或环境的危险程度属于我们的可保范围的,发生保险事故时,我们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或环境的危险程度不属于我们的可保范围的,发生保险事故时,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自被保险人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之日起终止。

 

���

 

合同中止和复效

 

6.1

 

合同中止

 

在本合同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合同复效

 

一、本合同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即复效)。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复效时应交纳的全部保险费及其利息和其他各项欠款本息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二、自本合同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第 ,共 12 

 

���

 

合同解除和变更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一、若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若本合同在终止之前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按比例退还最近一期已收保险费;若本合同在终止之前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将不退还任何费用。

 

三、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7.2

 

合同变更

 

一、本合同生效后,若您需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应当向我们提出变更合同的申请,在您与我们达成一致后,可以对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变更,变更可以用在保险合同上批注、附贴批单的方式进行。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烧伤或发生残疾,则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但联系方式的变更除外。

 

7.3

 

联系方式变更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