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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子女教育两全保险(A款)(在售)
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缴费方式 趸交,年交,其他,
保险种类 教育保险 投保年龄 0-14岁
详细信息
产品特色

子女教育保险——儿女未来,父母情怀。
1、高中教育金:15-17岁每年领取保额的10%;
2、大学教育金:18-21岁每年领取保额的30%;
3、身故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
4、成长年金:投保人身故或高残残疾,被保人期满前每年可领取保额的5%。

投保示例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在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给付教育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四、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 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交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投保人遗产处理。
详细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子女教育两全保险(A款)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子女教育两全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子女教育两全保险(A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在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给付教育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四、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 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交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投保人遗产处理。 

第五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和年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年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第六条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第七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第八条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投 保人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的资料;若本合同任何 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投保人自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 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高中教育保险金、大学教育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二、申请免交保险费、成长年金时,所需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如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时,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投保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如投保人身故时,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书、投保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4.如为监护人,应提供监护人的法定身份证明以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 十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本人和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除 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在知 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 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合同基本条款中借款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事项不适用于本合同。 二、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二条 释义

基本保额: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身体高度残疾: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 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毒品: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 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 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战争:指 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 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