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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已停售 )
所属公司 新华人寿 缴费方式 趸交,
保险种类 教育保险 投保年龄 16-65岁
详细信息
产品特色

1. 提供不同行业工种的意外身故残疾保障,低费率、高保障。

2. 可作为主险或附加险投保,申请续保,灵活实用。

投保示例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给付残疾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比例表》中所列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2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领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详见释义);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详细条款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年满16周岁(详见释义)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本合同生效后,您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2.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1.6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2.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给付残疾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比例表》中所列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2.3.2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领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详见释义)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3.2续保

1.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您未向本公司提出不续保声明,则本公司将对被保险人做续保审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且您已交纳续保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延续一年;如本公司审核不同意,将书面通知您。

2.本公司有权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如有调整,本公司将及时告知您,新费率自续保起适用。

3.凡已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本合同续保时,您不得增加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为与您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保险金的申请

1.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2.申请残疾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详见释义)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4.4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基本条款                                                              

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5.3职业类别变更

1.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类别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下列规定办理:

1)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后的职业类别增收保险费差额;

2)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降低的,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后的职业类别退还保险费差额;

3)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类别在拒保范围(以本公司职业类别分类表中所列的拒保职业为准,具体内容您可以向本公司查询)内的,自其变更职业类别之日起,本合同终止,并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类别但未按前款规定通知本公司的,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办理:

1)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本公司按其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2)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类别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5.4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通知本公司。如您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5.5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如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的保险金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公司,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

5.6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