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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已停售 )
所属公司 新华人寿 缴费方式 趸交
保险种类 教育保险 投保年龄   18周岁——65周岁
详细信息
产品特色

保费低,保障高;
保险期限选择灵活。

投保示例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4.1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合同所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以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约定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再乘以职业给付系数(详见2.4.6条)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约定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职业给付系数之积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4.2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以约定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职业给付系数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如果该被保险人已领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按约定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职业给付系数之积,再扣减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后,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4.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急救者不受此限)治疗的,本公司对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 因该意外伤害所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超过100元的部分,按80%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累计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约定的其所对应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乘以职业给付系数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其它保险责任继续有效。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所发生的本公司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它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它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4.4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 主被保险人在航空旅行期间(详见释义)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的,本公司按本合同所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约定的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航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主被保险人在航空旅行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约定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如果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航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按约定的其所对应的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减已给付的航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对航空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或身故,本公司不再给付2.4.1及2.4.2所列保险金。连带被保险人不享有该项保险责任。

2.4.5子女关爱保险金 主被保险人的配偶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的,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主被保险人及其配偶连带被保险人均因意外伤害身故,若其年龄最小的子女在本合同生效时不超过16周岁(详见释义),本公司将按照所约定的子女关爱保险金额,给付子女关爱保险金。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残疾、身故或接受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一、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管制药物;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详见释义);五、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等费用;八、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及装配假眼、假牙、假肢,用于矫形、整容、安装残疾用具等需要自理的费用;九、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机构规定的自费药品、检查、治疗、手术及其它项目;十、被保险人已经从其它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单位报销或其它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的医疗费用;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详见释义);十二、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详见释义)期间;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五、被保险人因职业行为导致意外伤害,且该被保险人职业属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类职业分类表》中免赔职业的。发生上述情形所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详细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u 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1.2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与本公司协商一致,投保人可以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3 合同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后,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投保人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十日内(含十日),退还未满期保障保险费(详见释义)。

 

 

v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投保人至多为每个家庭投保两份。

 

 

2.1.1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每份保险的家庭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总额为人民币20万元。

 

其中主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10万元/N),其中N指连带被保险人人数。

 

未成年子女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的人身保险,其身故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应计入未成年子女连带被保险人部分的保险金额超过前述限额的,超过部分计入主被保险人保险金额。

 

若没有连带被保险人,则主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2.1.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每份保险的家庭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总额为人民币18000元。

 

每位被保险人(详见释义)的保险金额 =〔18000/(N+1)〕。

 

 

2.1.3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每份保险主被保险人的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人民币40万元。

 

 

2.1.4子女关爱保险金额 每份保险的子女关爱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

 

 

2.2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4.1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合同所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以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约定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再乘以职业给付系数(详见2.4.6条)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约定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职业给付系数之积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4.2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以约定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职业给付系数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如果该被保险人已领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按约定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职业给付系数之积,再扣减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后,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4.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急救者不受此限)治疗的,本公司对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所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超过100元的部分,按80%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累计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约定的其所对应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乘以职业给付系数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其它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所发生的本公司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它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它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4.4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 主被保险人在航空旅行期间(详见释义)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的,本公司按本合同所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约定的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航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主被保险人在航空旅行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约定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如果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航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按约定的其所对应的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减已给付的航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对航空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或身故,本公司不再给付2.4.12.4.2所列保险金。

 

连带被保险人不享有该项保险责任。

 

2.4.5子女关爱保险金 主被保险人的配偶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的,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主被保险人及其配偶连带被保险人均因意外伤害身故,若其年龄最小的子女在本合同生效时不超过16周岁(详见释义),本公司将按照所约定的子女关爱保险金额,给付子女关爱保险金。

 

2.4.6 职业给付系数 一、本公司在给付前款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限额时,将根据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是否因其职业行为所致确定职业给付系数。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被保险人是因职业行为导致意外伤害: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

 

2、在工作时间之外,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伤害;

 

3、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

 

二、职业给付系数的具体给付比例如下:

 

1、若被保险人非因职业行为导致意外伤害,则该被保险人的职业给付系数按100%计算。

 

2、若被保险人因职业行为导致意外伤害,且该被保险人职业不属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类职业分类表》中免赔职业的,则该被保险人的职业给付系数按照其出险时所从事的职业类别确定:

 

职业类别 一、二类 三、四类 五、六类(含特别费率职业类别)

 

职业给付系数 100% 60% 20%

 

职业类别的具体分类见本合同所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类职业分类表》。

 

3、若被保险人因职业行为导致意外伤害,且该被保险人职业属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类职业分类表》中免赔职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5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残疾、身故或接受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管制药物;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五、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等费用;

 

八、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及装配假眼、假牙、假肢,用于矫形、整容、安装残疾用具等需要自理的费用;

 

九、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机构规定的自费药品、检查、治疗、手术及其它项目;

 

十、被保险人已经从其它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单位报销或其它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的医疗费用;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详见释义);

 

十二、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详见释义)期间;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五、被保险人因职业行为导致意外伤害,且该被保险人职业属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类职业分类表》中免赔职业的。

 

发生上述情形所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w 保险费                                                                        

 

 

3.1 保险费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保险费为人民币420元。本合同的保险费须于投保时一次交清。

 

本公司有权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对费率做出调整。

 

 

x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受益人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子女关爱保险金的受益人为主被保险人未满16周岁的子女,若为数人时,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子女关爱保险金的受益权。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投保时指定,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在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它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它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因同一意外事故身故,且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4.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详见释义)导致的迟延除外。

 

 

4.3 保险金申请 一、申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于被保险人被确定残疾及其程度后,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及投保人证明;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详见释义)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若申请航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还须提供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申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由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及投保人证明;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或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若申请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还需提供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    7、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单及投保人证明;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写明诊断病症的中文全称、简单病史及治疗过程)、医疗费用原始单据(药费须附处方)及结帐单明细表;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四、申请子女关爱保险金时,除提供上述身故保险金的相关证明和资料,还需提供受益人的证明和材料。

 

五、若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4.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y 基本条款                                                              

 

 

5.1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分为主被保险人和连带被保险人。身体健康且能正常工作的投保人在职员工可为主被保险人,其家庭成员(详见释义)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每一主被保险人最多可连带4人。投保人在职员工必须75%以上投保,且作为主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的人数不低于5人。

 

 

5.2 投保年龄 主被保险人、配偶连带被保险人的年龄范围为1665周岁;父母连带被保险人的最大年龄为70周岁;子女连带被保险人的年龄范围为328周岁。

 

 

5.3   如实告知                                                                         一、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本公司会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二、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资格,对于已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资格,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已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相应的未满期保障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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