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意外伤害保险 ( 在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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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公司 | 华夏保险 | 缴费方式 | 趸交, |
保险种类 | 教育保险 | 投保年龄 | 16-65岁 |
■详细信息 | |||
产品特色 |
保险期间1年,低保费高保障; 基本保障:意外身故身残,可选保障:意外烧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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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示例 | |||
保险责任 | 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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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被保险人从事任何潜水、滑水、跳伞、动力伞、滑翔翼、蹦极跳、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三、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或烧伤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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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条款 | 康平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康平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保险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