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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平意外伤害保险 ( 在售 )
所属公司 华夏保险 缴费方式 趸交,
保险种类 教育保险 投保年龄 16-65岁
详细信息
产品特色

 

保险期间1年,低保费高保障;

基本保障:意外身故身残,可选保障:意外烧伤。

投保示例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一、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包括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两项责任,可选部分为意外烧伤保险金。二、您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加投可选部分,但不可单独投保可选部分。三、根据您在投保时的选择,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意外身故保险金:(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若您投保时选择了可选部分),则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三)在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我们将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按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该项残疾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满180日仍未结束,我们将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依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残疾,我们将给付对应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残疾项目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不同时,我们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三) 若不同的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肢且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我们仅给付较严重项目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当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我们就该肢所受残疾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当次残疾项目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四) 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以本合同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可选部分
意外烧伤保险金:(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因该意外伤害导致烧伤,我们将根据《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二),按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我们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意外烧伤保险金。(三)若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导致烧伤,若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我们仅给付较严重项目对应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当次烧伤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我们就该部位烧伤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烧伤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当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我们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四)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以本合同所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四、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加投可选部分:(一)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残疾和烧伤,我们仅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的较大者。(二)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与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被保险人从事任何潜水、滑水、跳伞、动力伞、滑翔翼、蹦极跳、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三、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或烧伤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详细条款

康平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华夏保发[2009]335号文,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康平意外伤害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