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附加鎏金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 ( 在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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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公司 | 华夏保险 | 缴费方式 | 年交,五年交,其他, |
保险种类 | 少儿保险 | 投保年龄 | 0-55岁 |
■详细信息 | |||
产品特色 |
短期交费,快速收益;高额返还,理财有息;养老祝寿,收益递增;领取随意,复利累积; 滚存红利,岁岁添喜;两次重疾,返还如一;保费豁免,人性关爱;一张保单,百年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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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示例 | 假设您投保的主合同鎏金宝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的保险金额为100,000元,保险费为3,000元/年,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80,000元。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主合同的保险利益将按以下情形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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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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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附加合同所列第33、34种重大疾病除外);(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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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条款 | 附加鎏金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鎏金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B款)”。 |
保险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