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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附加鎏金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 ( 在售 )
所属公司 华夏保险 缴费方式 年交,五年交,其他,
保险种类 少儿保险 投保年龄 0-55岁
详细信息
产品特色

 

短期交费,快速收益;高额返还,理财有息;养老祝寿,收益递增;领取随意,复利累积;

滚存红利,岁岁添喜;两次重疾,返还如一;保费豁免,人性关爱;一张保单,百年保障。

投保示例

假设您投保的主合同鎏金宝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的保险金额为100,000元,保险费为3,000元/年,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80,000元。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主合同的保险利益将按以下情形变化: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所附主合同继续有效,同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所附主合同的保险金额按照我们给付的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所附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给付额度变更为等额减少后的主合同保险金额的3倍,所附主合同的保险费按照等额减少后的主合同保险金额计算,所附主合同的生存保险金、祝寿金的领取金额按照等额减少前的主合同保险金额计算。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同一被保险人已领取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提前给付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算起满365日后初次患提前给付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若被保险人已领取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将豁免本附加合同自提前给付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附加合同所列第33、34种重大疾病除外);(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详细条款

附加鎏金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
(华夏保发[2010]65号文,2010年3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鎏金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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