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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 在售 )
所属公司 华夏保险 缴费方式 趸交,
保险种类 女性保险 投保年龄 16-65岁
详细信息
产品特色

 

可附加于《康平意外伤害保险》等主险产品

投保示例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经医疗机构诊断需住院治疗,我们在审核确认后按本附加合同载明住院津贴日额×住院天数所得数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二、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我们将分别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但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180天。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三、本附加合同每份住院津贴日额为人民币10元,投保份数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九、被保险人从事任何潜水、滑水、跳伞、动力伞、滑翔翼、蹦极跳、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酗酒或受酒精的影响、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或处方药物、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或有毒物质;十一、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含难产)、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椎间盘突出症、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事故;十二、被保险人因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视力矫正、义眼或助听器、义肢等其他类似设施的装配、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非手术或药物治疗;十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既往症,但在投保单上告知并经我们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详细条款

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华夏保发[2009]335号文,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