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 在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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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公司 | 幸福人寿 | 缴费方式 | 趸交, |
保险种类 | 女性保险 | 投保年龄 | 0-55岁 |
■详细信息 | |||
产品特色 |
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⑴ 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 ⑵ 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以90天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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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示例 | |||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 2经医院3诊断必须住院4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5的第1天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6。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30日(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 30日为疾病住院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后首次发病7,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天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疾病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30日(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30日为疾病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后首次发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到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自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0日。本附加险合同的每次住院“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最高给付天数以 90天为限,且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2)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 90日为重大疾病住院观察期,续保无重大疾病观察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重大疾病名称和定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必须住院治疗,除了按本条第一款给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外,我们还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天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因重大疾病实际住院的天数。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90日(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 90日为重大疾病观察期,续保无重大疾病观察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重大疾病名称和定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必须住院治疗,到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自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0日。 本附加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以 90天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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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醉酒8,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9;(4)健康检查10、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2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3的机动车;(6)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7)被保险人所患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14;(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15、跳伞、攀岩16、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17、摔跤、武术比赛18、特技表演19、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20;(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11) 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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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条款 |
保险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