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附加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2007 ( 在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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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公司 | 太平人寿 | 缴费方式 | 趸交, |
保险种类 | 女性保险 | 投保年龄 | 0-60岁 |
■详细信息 | |||
产品特色 | |||
投保示例 | |||
保险责任 |
手术费补偿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我们对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用按以下约定给付手术费补偿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手术费用补偿金之前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住院治疗的补偿,我们对该次手术治疗的实际手术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90%进行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手术费用补偿金之前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住院治疗的补偿,我们对该次手术治疗的实际手术费用按70%进行给付。 每次疾病或意外事故的手术费补偿金,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需间歇性施行手术,前后手术日期间隔未达90天,则视为同一次手术补偿。 本项责任适用“补偿性原则对保险责任的限制”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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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进行手术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三、被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自杀; 四、被保险人醉酒8或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9,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10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流产或分娩、猝死;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视力矫正; 十二、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 十三、美容手术、整形手术,或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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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条款 | 太平附加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2007条款
(2009年10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60天至60周岁。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责任
手术费补偿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我们对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用按以下约定给付手术费补偿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手术费用补偿金之前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住院治疗的补偿,我们对该次手术治疗的实际手术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90%进行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手术费用补偿金之前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住院治疗的补偿,我们对该次手术治疗的实际手术费用按70%进行给付。
每次疾病或意外事故的手术费补偿金,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需间歇性施行手术,前后手术日期间隔未达90天,则视为同一次手术补偿。
本项责任适用“补偿性原则对保险责任的限制”的规定。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进行手术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三、被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自杀;
四、被保险人醉酒8或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9,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10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流产或分娩、猝死;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视力矫正;
十二、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
十三、美容手术、整形手术,或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第六条 补偿性原则对保险责任的限制
如果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单位、个人给付取得补偿,我们仅对实际手术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第四条所述方式承担给付责任。
第七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同主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
第三部分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为基础。续保保险费根据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核定的费率计算。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交费日期与主合同一致。如果在主合同有效期内, 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则首次交费日期为本附加合同的投保日期,续期交费日期与主合同一致。
第九条 续保
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21,如果被保险人符合我们规定的续保条件,我们将自动办理相关续保手续,除非您已申请终止本附加合同。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不应超过60周岁。
如果我们接受续保,自本附加合同期满日的当天零时起60天为交费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当期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后,您仍未交纳保险费,自本附加合同期满日当天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我们有权在续保时调整保险费,但须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十条 保益人
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一条 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我们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手术费补偿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23;
3.医院病史资料及医院的手术费收据原件;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第十三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按“附表一:现金价值表”的规定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4。但是在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之前,如果我们已给付过任何保险金,则不退还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六部分 明确了解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一.主合同解除、终止或期满且我们不接受续保;
二.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
三.本附加合同期满日当天零时,且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四.出现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内的其它约定终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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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