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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健荣尊定期防癌疾病保险 ( 在售 )
所属公司 新华人寿 缴费方式 十年交,十五交,二十年交,三十年交,
保险种类 女性保险 投保年龄 0-60岁
详细信息
产品特色

 

全程陪伴、深度呵护;境外就医、安享尊贵;交费灵活、期限可选;
高额保障、癌症无忧;豁免保费 、人性关怀;有病看病、无病安心。

投保示例

 

35岁的他是一家私企的老板,事业正处于上升期。33岁的妻子是全职太太,1岁的女儿活泼可爱,目前家里已有百万元的积蓄。他因工作原因经常饮酒应酬,辛苦与压力比普通人有过之而无不及。考虑到自己是家庭的唯一经济支柱,希望在工作期间获得高额医疗保障,以降低经济上的大幅波动。他为自己投保了“康健荣尊”,30年期,5万基本保额,交费期间20年,年交保费10955元。

 

投保10年后,他不幸确诊患中期肝癌,马上住院治疗,进行肝脏移植手术,术后予以化疗。经过全力救治,他的病情得到了控制。确诊癌症后即免交了续期保险费,获得的保险金如下:1、首次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50万元确诊时,他一次获得该项保险金,缓解突如其来的家庭财务危机。

 

2、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500元× 60=3万元在治疗过程中,当年住院60天,他不仅可以用充足的住院津贴补贴医疗费用,购买营养品以增强免疫力,还入住了高级特需病房。

 

3、癌症手术保险金:5万元× 1=5万元病情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控制。 

 

4、癌症放化疗保险金:10万元× 1=10万元由于有该项保险金,他使用了进口试剂,化疗副作用大大降低,减轻了治疗痛苦,提高了生存质量。

 

5、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50万元× 1=50万元因充足的费用保障,他及时实施了肝脏移植,生存时间得到了延长。

 

6、后续关爱给付金:10万 ×5=50万元随后的5年,他每年持续享受后续关爱给付保险金。在手术后最关键的康复治疗期,无需为家庭财务问题担忧,可以专心进行治疗与康复。肝癌确诊4年后他复查时发现癌细胞转移至肺部,不得不再次住院进行手术治疗,并予以化疗。这一年又得到住院津贴保险金2万元(假设住院40天),手术保险金5万元,放化疗保险金10万元。由于治疗及时,病情得到了控制,挽回了生命。由于豁免保费条款,他实际支付保险费10年×10955元=109550元。患病后不用再支付续期保险费,累计获得了185万元的保险赔付。

 

 

 

 

 

 

 

 

保险责任

 

1、癌症确诊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和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终止:①基本保险金额的10%②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照以下规定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①首次给付确诊当时,本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首次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②后续关爱给付首次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后,本公司在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癌症之后各保单年度的保单生效对应日,每次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继续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作为后续关爱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为限(包括首次给付和后续关爱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2、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确诊患癌症之日起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每天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3、癌症手术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手术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每一次手术,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手术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手术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4、放、化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放、化疗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放、化疗治疗,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癌症放、化疗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放、化疗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次数以十次为限。5、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每一次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保险期间内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6、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未患合同所指癌症且身故的,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身故的,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7、豁免续期保险费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您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4项情形之一,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或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在非认可医院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2.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前已患癌症;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34项情形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或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下列567项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责任:5.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6.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7.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因上述第5项情形导致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上述第67项情形导致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详细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康健荣尊定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201011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康健荣尊定期防癌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康健荣尊定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天以上、60周岁(详见释义)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1.6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被保险人身故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条款第2.3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您可选择10年期、15年期、20年期、30年期或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70周岁、80周岁,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您选择10年期、15年期、20年期、30年期,则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如您选择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70周岁、80周岁,则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到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70周岁、80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零时终止。

 

 

2.3  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本公司按本条2.3.1款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任一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本公司按本条2.3.2款和2.3.3款承担保险责任。

 

 

2.3.1 癌症确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详见释义),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和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未患本合同所指癌症且身故的,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2

 

癌症确诊保险金 本合同癌症确诊保险金包括首次给付和后续关爱给付。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以下规定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

 

1.首次给付

 

确诊当时,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首次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

 

2.后续关爱给付

 

首次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后,本公司在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癌症之后各保单年度(详见释义)的保单生效对应日,每次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继续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作为后续关爱给付。

 

癌症确诊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为限(包括首次给付和后续关爱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或被保险人身故时,癌症确诊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未达到基本保险金额二十倍的,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或被保险人身故时一次性给付剩余部分癌症确诊保险金。

 

 

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详见释义)治疗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确诊患癌症之日起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每天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

 

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癌症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手术(详见释义)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每一次手术,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手术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手术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

 

 

癌症放、化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放、化疗(详见释义)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放、化疗治疗,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癌症放、化疗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放、化疗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次数以十次为限。

 

 

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详见释义)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每一次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身故的,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3

 

豁免续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您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2.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4项情形之一,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或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详见释义),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非认可医院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

 

2.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前已患癌症;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34项情形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或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下列567项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责任:

 

5.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6.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7.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5项情形导致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上述第67项情形导致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3.2 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您应在所选择的交费期间内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3.3 合同效力中止 除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3.4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5 减保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可以申请减保,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减保后的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减保后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1-减保比例)

 

本公司按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申请减保。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条款除身故保险金之外,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为与您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被保险人在非认可医院治疗,必须事前征得本公司同意,经本公司同意后,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如因急诊未在认可医院就诊,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4.3 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1.申请癌症确诊保险金时(包括首次给付和后续关爱给付),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申请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除提供申请癌症确诊保险金时的证明和资料外,还应提供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住院费用结算明细、住院费收据原件。

 

3.申请癌症手术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除提供申请癌症确诊保险金时的证明和资料外,还应提供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以及相应的医疗费收据原件。

 

4.申请癌症放、化疗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除提供申请癌症确诊保险金时的证明和资料外,还应提供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放化疗处方(或方案)以及相应的医疗费收据原件。

 

5.申请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除提供申请癌症确诊保险金时的证明和资料外,还应提供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以及相应的医疗费收据原件。

 

6.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申请豁免续期保险费时,由投保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