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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 在售 )
所属公司 华夏保险 缴费方式 趸交,
保险种类 教育保险 投保年龄 16-65岁
详细信息
产品特色

提供意外身故身残保障,可选意外伤害医疗保障。

投保示例
保险责任

一、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包括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两项责任,可选部分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您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加投可选部分,但不可单独投保可选部分。二、您可选择投保一种或多种合法商业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责任。三、根据您在投保时的选择,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保单载明的合法商业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指客运飞机、客运火车、地铁、轻轨、客运轮船、客运汽车等)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意外身故保险金: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则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三、在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我们将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按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该项残疾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满180日仍未结束,我们将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依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残疾,我们将给付对应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残疾项目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不同时,我们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三、若不同的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肢且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我们仅给付较严重项目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当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我们就该肢所受残疾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当次残疾项目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四、我们承担的意外残疾保险责任以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可选部分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的规定。二、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三、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医疗费用支出按政府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机构处取得了补偿,我们仅承担剩余部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四、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就医,合理医疗费用按照意外伤害发生之日当天的人民币兑换汇率进行折算,我们对被保险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九)被保险人从事任何潜水、滑水、跳伞、动力伞、滑翔翼、蹦极跳、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酗酒或受酒精的影响、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或处方药物、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或有毒物质;(十一)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含难产)、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椎间盘突出症、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事故;(十二)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视力矫正、义眼或助听器、义肢等其他类似设施的装配、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非手术或药物治疗;(十三)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十四)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客运交通工具;(十五)被保险人非乘坐(未置身于)公共交通工具期间。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三、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或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详细条款

交通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华夏保发[2009]335号文,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交通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