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附加康乐住院医疗保险 ( 在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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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公司 | 合众人寿 | 缴费方式 | 其他, |
保险种类 | 女性保险 | 投保年龄 | 0-55岁 |
■详细信息 | |||
产品特色 | |||
投保示例 | |||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首次投保本附加合同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见释义6.4)治疗和住院前后的门急诊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5)导致的住院治疗和住院前后的门急诊治疗无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6.6)接受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并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将按各项费用的80%给付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每份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 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在住院前后各30天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并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急诊费用,我们将按上述费用的50%给付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每份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保险金的给付限额为人民币300元。 在给付上述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和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保险金时,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自费药品(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药品)费用及自费诊疗项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项目)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责任的延续 对等待期后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的住院医疗,其住院期间及住院后门急诊治疗延续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30天以内的,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根据各项保险金的约定范围,向被保险人给付获得补偿后的各项费用的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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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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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条款 |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周岁(见释义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出生满28天至55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且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对于符合本附加合同续保条件的被保险人,可续保至59周岁。
1.2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需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书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都是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会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在主合同下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如您已经足额支付本附加合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生效。 1.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变更申请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5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2)。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6.3)。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根据您所购买的本附加合同的份数确定。
您所购买本附加合同的份数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每份的保险金额详见保险责任。
2.2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首次投保本附加合同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见释义6.4)治疗和住院前后的门急诊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5)导致的住院治疗和住院前后的门急诊治疗无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6.6)接受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并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将按各项费用的80%给付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每份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
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在住院前后各30天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并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急诊费用,我们将按上述费用的50%给付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每份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保险金的给付限额为人民币300元。 在给付上述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和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保险金时,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自费药品(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药品)费用及自费诊疗项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项目)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责任的延续
对等待期后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的住院医疗,其住院期间及住院后门急诊治疗延续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30天以内的,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根据各项保险金的约定范围,向被保险人给付获得补偿后的各项费用的余额。
2.4 保险责任的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6.7);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6.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6.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6.10)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6.11)、跳伞、滑雪、攀岩(见释义6.12)、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见释义6.13)、摔跤、武术比赛(见释义6.14)、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释义6.15)不在此限;
(10)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6.1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6.17);
(11)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节育、分娩(含剖宫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12)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及视力矫正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
(13) 美容手术、整形手术、变性手术及理疗、推拿、按摩、热疗、水疗、功能恢复性锻炼、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
(14) 作为器官捐献者接受的与器官摘除相关的医疗行为及其并发症的治疗;
(15) 本附加合同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及未告知的既往症(见释义6.18);
(16) 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6.19)期间住院的,因输血导致的除外。
2.5保险责任的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2)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保险责任终止或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情形;
(3)本附加合同每一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经我们审核拒绝续保;
(4)主合同效力终止。
2.6保证续保期间
自您首次投保本附加合同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起,每5年为一保证续保期间,在每个保证续保期间,本附加合同在上一个保单年度持续有效,您享有对本附加合同的保证续保权。
2.7保证续保权的终止
若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续保权终止:
(1)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最高续保年龄;
2.8保证续保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保证续保。在保证续保期间内,如果主合同有效且您在本附加合同届满前30日前未提出不续保申请,我们视为您申请续保本附加合同,我们保证续保,您应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向我们交纳保险费。未交纳保险费的,如您在主合同中选择了自动垫交,我们将用主合同现金价值垫交本附加合同保险费。
2.9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后的续保
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如果主合同有效且主合同剩余交费期大于等于5年,且您在本附加合同届满前30日前未提出不续保申请,我们视为您申请续保本附加合同,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
如果我们审核同意您续保,则进入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您应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向我们交纳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未交纳保险费的,如您在主合同中选择了自动垫交,我们将用主合同现金价值垫交本附加合同保险费。
如果我们不接受续保或须附加条件续保,我们会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和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入出院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包括:完整的病历、出院小结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5)医疗费用收据正本、医疗费用清单及处方;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除提供上述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申请材料外,还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门急诊病历、诊断证明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2)门急诊医疗费用收据正本、医疗费用清单及处方;
(3)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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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