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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专家双重呵护终身重大疾病 ( 在售 )
所属公司 人保健康 缴费方式 其他,
保险种类 少儿保险 投保年龄 0-60岁
详细信息
产品特色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保险费豁免

投保示例
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共36种,分为两组),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和身故保险金减至为零。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天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之外的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经医院确诊之日起生存满28天,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费豁免 在缴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豁免其自确诊之日起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被保险人发生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之内的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重大疾病释义第30项除外)。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

详细条款

1、被保险人范围

 

1.1被保险人范围 凡投保时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经被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共36,分为两组),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和身故保险金减至为零。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天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之外的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经医院确诊之日起生存满28天,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费豁免 在缴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豁免其自确诊之日起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       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被保险人发生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之内的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重大疾病释义第30项除外)。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效力

 

3.1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3.2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合同,本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投保人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3.3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终身。

 

3.4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4、保险费

 

4.1保险费

 

保险费将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障内容及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风险状况进行确定,投保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如果本公司由于医疗条件、疾病发生率等社会整体风险状况的变化,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类别的所有被保险人调整保险费率,投保人应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

 

4.2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投保人分期支付保险费的,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式支付,如到期未支付,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投保人所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宽限期结束时投保人仍未支付保险费,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和利息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5、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5.1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2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同一受益顺序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没有确定受益顺序的,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5.3保险金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费豁免

 

1)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记录和确诊疾病必需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影像学检查及其他科学检验报告;

 

3)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

 

1)  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被保险人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还应提供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4宣告死亡的处理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被保险人死亡日期,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确定身故保险金的给付。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将已领取的保险金退还给本公司。

 

5.5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6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5.7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其他事项

 

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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