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专家住院费用团体医疗保险 ( 在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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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公司 | 人保健康 | 缴费方式 | 一次性缴纳 |
保险种类 | 女性保险 | 投保年龄 | |
■详细信息 | |||
产品特色 | 主险产品,可单独销售,也可与其他险种灵活组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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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示例 | |||
保险责任 |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设置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保险责任的等待期。 续保时,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住院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其入住医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约定的给付范围和约定的住院医疗费用限额内,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责任延续 对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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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事项;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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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条款 | 1、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1.1住院医疗费用限额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费用限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1.2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设置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保险责任的等待期。
续保时,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住院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其入住医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约定的给付范围和约定的住院医疗费用限额内,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责任延续 对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事项;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2、其他事项
2.1被保险人变动
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本公司按约定的日期开始承担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如因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相关被保险人资格自通知到达之日起丧失;如投保人要求的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取消之日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相关被保险人资格自投保人要求取消之日零时起丧失。如果该被保险人未发生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总数小于5人,或低于有参加保险资格人数的75%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2保险金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住院费用收据原件及其他资料的复印件:
1)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医院出具的入出院证明和出院小结;
3) 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4) 住院费用收据原件和费用清单;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商业保险公司等途径得到了部分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照本责任条款的约定进行给付。申请人需提供已注明给付比例或给付金额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或复印件,收据原件或复印件上应同时加盖给付单位的印章。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2.3适用范围
1) 本保险的费率适用于没有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
2)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仅适用于中国大陆(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名词释义
1、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
2、意外伤害 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而使身体受到伤害。
3、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现金价值金额=年交保险费×(1-25%)×(1-保单经过天数/365)
4、住院医疗费用限额 指保险期间内,符合投保时约定给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额度。
5、住院 指被保险人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正式办理入住院手续进行治疗的行为,不包括入住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及不合理住院。
6、医院 指投保时约定的医疗机构。
7、每次住院 指被保险人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的住院治疗期间;如果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入院间隔未超过30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8、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9、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
2) 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
3)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4) 持未经审验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驾驶证驾驶;
5)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11、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2、社会医疗保险 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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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