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安康重大疾病保险(A款) ( 在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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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公司 | 人保寿险 | 缴费方式 | 趸交,五年交,十年交,十五交,二十年交, | ||||||||||||
保险种类 | 少儿保险 | 投保年龄 | 16周岁-55周岁 | ||||||||||||
■详细信息 | |||||||||||||||
产品特色 |
人生安康 全面保障 保额递增 护航人生 交费有期 保障永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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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示例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7.16)(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1)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保险金给付倍数表》的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保险金给付倍数表》的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种和1次为限,我们只对本合同有效期内首先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间为被保险人身故或重大疾病初次确诊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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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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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条款 |
本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种和1次为限,我们只对本合同有效期内首先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间为被保险人身故或重大疾病初次确诊的时间。 2.5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2);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4),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5)的机动车; (6)战争(见7.6)、军事冲突(见7.7)、暴乱(见7.8)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7.9)。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达到重大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7.10)(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符合本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7.1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7.12)。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 您的义务 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2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可一次交清或分期交纳。 分期交纳的交费期间为5年、10年、15年和20年四种。分期交纳的交费方式为年交、半年交或我们同意的其他方式。 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您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 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4.1 犹豫期 您于签收本合同后10日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撤销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撤销后30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4.2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4.3 宽限期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若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4.4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且您在投保时对保险费逾期未交的处理方式选择了自动垫交,我们将以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见7.13),本合同继续有效。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本合同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时,我们按该余额折算成承保日数,自动垫交其应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当该余额不足以垫交1日的保险费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4.5减额交清 若您决定不再交纳续期保险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我们以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折算得出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办理减额交清后,您不需要再为本合同交纳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 4.6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且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之和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若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则我们不接受保单贷款申请。 4.7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各项欠款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4.8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
保险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