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附加卓越人生重大疾病保险2008 ( 在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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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公司 | 太平人寿 | 缴费方式 | 随主险, |
保险种类 | 少儿保险 | 投保年龄 | 18-60岁 |
■详细信息 | |||
产品特色 | |||
投保示例 | |||
保险责任 |
我们仅给付以下两项保险责任中的一项。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2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自等待期3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随之扣除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和现金价值均按降低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4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二、失能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符合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所定义的失能,我们将每月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给付失能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失能后身故且已领取的失能保险金累计未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我们将剩余部分一次性给付给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失能保险金开始给付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随之扣除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和现金价值均按降低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符合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所定义的失能,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失能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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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10,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1。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12。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失能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3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14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先天性疾病及其并发症,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的疾病(如果在投保时已向我们声明的疾病不在此列)。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失能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失能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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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条款 | 太平附加卓越人生重大疾病保险2008条款
(2009年10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18至60周岁。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责任
我们仅给付以下两项保险责任中的一项。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2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自等待期3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随之扣除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和现金价值均按降低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4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二、失能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符合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所定义的失能,我们将每月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给付失能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失能后身故且已领取的失能保险金累计未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我们将剩余部分一次性给付给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失能保险金开始给付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随之扣除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和现金价值均按降低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符合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所定义的失能,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失能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10,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1。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12。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失能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3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14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先天性疾病及其并发症,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的疾病(如果在投保时已向我们声明的疾病不在此列)。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失能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失能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本附加合同至被保险人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期满。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同主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
第三部分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交费日期与主合同一致。如果在主合同有效期内, 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则首次交费日期为本附加合同的投保日期,续期交费日期与主合同一致。
第八条 保险费率的调整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但须向监管机构备案。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类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会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您,如您同意,则您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经交纳的保险费不受影响。如不同意,则您可以选择解除合同,相关内容参见第十三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九条 受益人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受理其它指定和变更。
在被保险人生存的情况下,失能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受理其它指定和变更。如果被保险人在领取失能保险金的期间身故,则尚未领完的失能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给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第十条 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我们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失能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医院出具的附有被保险人病理、血液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等诊断证明文件;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五部分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第十二条 犹豫期
您在收到本附加合同后可享有10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在我们收齐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次日零时,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一、主合同解除、期满、终止或转为减额交清保险;
二、本附加合同期满日当天零时;
三、本附加合同内约定的其它终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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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