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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B 款) ( 在售 )
所属公司 太平洋财险 缴费方式 趸交,
保险种类 教育保险 投保年龄 18-65岁
详细信息
产品特色
投保示例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被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残疾之一的,我们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我们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对其中比例较高的一项给付残疾保险金。

(3)我们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所从事的职业或工种已经发生变更,且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属于拒保范围的。

被保险人因以上一项或数项情形的发生而身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不退还保险费。

详细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B 款)条款

 

2009 8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B 款)”简称“安贷宝B”。在本保险条款中,指投保人,“本公司”、我们均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B 款)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可为以下两类人员:

 

(1)年龄为18 周岁至65 周岁,具备贷款条件并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贷款的个人;

 

(2)获得贷款的单位中年龄为18 周岁至65 周岁的高级管理人员。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最长不超过1 年。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被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残疾之一的,我们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我们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对其中比例较高的一项给付残疾保险金。

 

(3)我们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所从事的职业或工种已经发生变更,且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属于拒保范围的。

 

被保险人因以上一项或数项情形的发生而身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不退还保险费。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1)除您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本合同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其受益额度为索赔当时依本合同所载贷款合同的约定仍未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2)如身故保险金超过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我们将剩余部分的保险金给付予由被保险人或您指定的第二受益人。

 

(3)如残疾保险金超过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我们将剩余部分的保险金给付予被保险人本人,您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的除外。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贷款合同、还贷收据或证明;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第一受益人须提供单位证明);

 

(3)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4)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若申请人与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残疾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贷款合同、还贷收据或证明;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第一受益人须提供单位证明);

 

(3)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4)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

 

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您应于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5.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3)第一受益人同意您解除合同的书面证明或借款人已提前还清贷款的书面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保险条款“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6.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6.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6.4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5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