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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无忧个人护理保险 ( 在售 )
所属公司 人保健康 缴费方式 其他,
保险种类 女性保险 投保年龄 0-55岁
详细信息
产品特色

 

长期护理保险金
老年护理保险金
老年关爱保险金
31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投保示例

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长期护理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若本合同仍有效,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老年护理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6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

老年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没有发生主险及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且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详细条款

1、被保险人范围

 

1.1被保险人范围 凡投保时出生满28天至55周岁,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经被保险人同意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长期护理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若本合同仍有效,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老年护理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6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

 

 

老年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没有发生主险及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且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4)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       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效力

 

3.1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3.2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合同,本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投保人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3.3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时止。

 

3.4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4、保险费

 

4.1保险费

 

保险费将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障内容及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风险状况进行确定,投保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如果本公司由于医疗条件、长期护理发生率等社会整体风险状况的变化,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类别的所有被保险人调整保险费率,投保人应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

 

4.2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投保人分期支付保险费的,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式支付,如到期未支付,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投保人所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宽限期结束时投保人仍未支付保险费,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和利息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5、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5.1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2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长期护理保险金、老年护理保险金及老年关爱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5.3保险金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长期护理保险金

 

1)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医院相应科室主 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3)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老年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老年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4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其他事项

 

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6.4地址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的住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如果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6.5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按周岁计算,其中投保年龄以本合同生效日时的周岁为准。在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将按照下列规则处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条款第6.2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6.6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7款项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果投保人有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均需先行归还本公司或由本公司在给付款项中扣除。

 

6.8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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