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专家住院费用(推荐版)个人医疗保险 ( 在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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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公司 | 人保健康 | 缴费方式 | 一次性全额交纳 |
保险种类 | 女性保险 | 投保年龄 | 0-59岁 |
■详细信息 | |||
产品特色 |
主险产品,灵活投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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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示例 | 张先生,30岁,投保《守护专家住院费用(推荐版)个人医疗保险》第2档,年交保险费1424元。 保险期间内,张先生因心脏病在我公司推荐医院内住院,并作了心脏瓣膜成形手术,共支出医疗费用36985元(其中符合社保范围的22105元,超出社保规定范围的14880元),张先生可获得以下给付: 1. 社保规定范围内:22105×90% = 19895(元) 张先生此次住院总共获得了28823元的给付;如果他在年度内再次住院,还可享有71177元的保障,年度内累计赔付最高可达100000元。 下一年度续保时,我公司不会因为张先生的健康状况变化,拒保张先生,也不会对张先生加收保险费或增加除外责任,而是仍然按初次投保时的风险水平为其续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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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等待期设置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因附表二所列特定疾病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等待期为180天;因其它疾病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等待期为90天;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续保时,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均无等待期。
住院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其入住医院普通病房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用、药品费用、护理费用、诊疗费用、治疗费用、检查化验费用、手术费用),本公司按下述约定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1) 如被保险人入住非本公司推荐医院,本公司对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进行给付;对超出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 2) 如被保险人入住本公司推荐医院,本公司对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进行给付;对超出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60%的比例进行给付。 保险期间内,住院费用保险金的给付以附表一中相应档次规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延续 对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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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未告知的既往症; 2) 先天性畸形、变形及染色体异常以及其他遗传性疾病; 3) 不孕不育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人工生殖、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4) 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牙病治疗、美容、矫形、安装假肢、视力矫正手术及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5)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6)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7) 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 精神和行为障碍; 4) 鼠疫、霍乱、淋病、梅毒、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 以上责任免除中所指的先天性畸形、变形及染色体异常、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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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条款 |
保险名称